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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时政热点:权威解读“民告官”新案件如何细化操作

2015-05-26 14:10  |  半月谈  |  责编:钟鸿松 点击收藏

2015年时政热点:权威解读“民告官”新案件如何细化操作

  全国各省公务员联考面试即将启动,为了各考生能充实自身政治素养,更有把握地通关公务员面试,华图网校(v.huatu.com)为您推荐‘每日时政热点’。今日为您推荐的主题是:权威解读“民告官”新案件如何细化操作。欲知详情,请向下浏览。若想查看更多,请关注华图网校(“食”政热点专题集锦)。

  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新法增设的新制度、新规定,也迫切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行细化,制定便于人民法院操作的具体规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并与新行政诉讼法同步实施。围绕《解释》的相关热点问题,半月谈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李广宇。

  记者:“立案难”在三大诉讼当中突出体现在行政诉讼方面,这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把解决“立案难”问题摆在首要位置。《解释》在这方面有何体现?

  李广宇:新行政诉讼法是三大诉讼法当中率先明确对立案登记作出改革的。《解释》把规范立案登记摆在了首要位置,第一条就是有关立案登记制的具体规定。

  除了明确宣示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必须受理之外,还在几个具体的程序方面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首先要求对于起诉一律接收起诉状,对于能够当场登记立案的要当场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在7日之内作出判断。仍然不能判断的,也应当先予立案,立案之后再交由行政审判庭作出进一步的审查。

  记者:如何理解“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李广宇:我们对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解读要全面,从四中全会的决定到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再到《解释》的规定,都强调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前提是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对于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在立案阶段能够审查清楚的就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可能有些问题需要做更深入的调查或者需要双方当事人去陈述、辩论,才能把一些条件查清楚,也应当先予立案,立案之后再交由行政审判庭作出进一步的审查。如果确实还是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要裁定驳回起诉。

  同时,立案问题、行政诉讼的管辖权问题,都是非常复杂的问题,这里面涉及国家相应的制度安排,涉及司法权和行政权必要的、合理的分工等等。所以我们只有做了比较全面的理解和解读,才能引导当事人更合法、更理性地去行使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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