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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每日一考点(7):法治国家的特点

2016-06-21 10:19  |  华图网校  |  责编:HouXQ 点击收藏

  不少考生都在备考2016年政法干警考试工作,专业综合是政法干警考试必考科目之一,而专业综合的考点很多,这是重点也是难点。今天,华图教育的专家为考生们对法治国家等相关考点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希望考生们能够对专业综合有一个更加直观的了解,也能够让考生更加立体的明白这个考点。

  法治国家:

  一、法律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国家和法律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它们各有自己特殊的性质和规定性。然而,这两种现象又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表现为相辅相成的一致性和共生性。

  法律与国家的关系,还体现为法律与国家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互为条件、相互依存的关系。一方面,法律离不开国家,国家是法律存在和发展的政治基础;另一方面,国家离不开法律,法律是实现国家职能、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工具。

  (一)国家是法律存在的基础

  首先,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

  其次,法的实现以国家政权的运行为必要条件。法的实现有三种基本的途径,即行政执法、司法和守法(法的遵守),这三种途径的运用都是以国家政权的存在和运行为基础的。

  最后,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影响着法的形式。

  (二)法律保障国家职能的实现

  1.法律确认和宣称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组织和完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

  2.法律促进国家职能的实现。

  3.法律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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