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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备考: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2016-07-11 16:55  |  华图网校  |  责编:HouXQ 点击收藏

  不少考生都在备考2016年政法干警考试工作,民法学是政法干警考试必考科目之一,而民法学的考点很多,这是重点也是难点。今天,华图教育的专家为考生们对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等相关考点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希望考生们能够对民法学有一个更加直观的了解,也能够让考生更加立体的明白这个考点。

  简述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答: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无效民事行为的本质是其违法性。即由于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各项有效条件而违法。

  (2)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无效的。也就是说,该无效民事行为依法肯定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不论当事人是否知道该民事行为无效和是否主张认定其无效,也不管该民事行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其无效。

  (3)无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无效民事行为作为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其无效结果是自行为实施时起就形成的。

  民法学可以说是政法干警的重难点,需要考生在申论和行测投入精力之余钻研民法学,压力不可谓不大。但正因为如此,只要考生能够掌握更多的民法学知识,就能够在民法学的考试上取得突破,提高自身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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