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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事业单位综合备考:网约车营运需获所在地运输证

2016-07-29 09:53  |  京华时报  |  责编:华图在线 点击收藏

  7月28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其中,《暂行办法》自11月1日起实施。

  2016事业单位综合备考:网约车营运需获所在地运输证

  《暂行办法》明确,网约车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网约车平台、车辆和司机均需获得相应许可等内容。

  对比去年10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不再要求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再明文要求“数量管控”。

  ◎车辆 兼职司机网约车服务合法化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说,新政对车辆许可证的修改是一大亮点。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网约车需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并需取得预约出租汽车的《道路运输证》。而《暂行办法》中,车辆只需符合一定条件(如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等),在公安机关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取得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即可从事网约车运营。也就是说,兼职私家车车主从事网约车服务合法化。

  交通部副部长刘小明表示,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私家车符合相关条件,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可转化为网约车。

  此外,《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朱巍认为,新政对网约车报废年限规定在“60万公里”,比较符合一般车辆的安全行驶里程规律,既考虑到网约车主的实际利益,也保障了用户乘客的安全权益,这样的规定是符合科学规律和市场实践的。当然,车辆行驶开了8年而未达到60公里的,要退出网约车市场。

  ◎司机 增加“无暴力犯罪记录”限定

  网约车驾驶员资质审核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之一。新规对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做出了较大调整:第一,要求三年以上驾驶经验和三个记分周期没有扣满分记录;第二,将“无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记录、醉酒驾车记录、追逐竞驶记录”修改为“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饮酒后驾驶记录”。朱巍认为,新政实际是提高和细化了驾驶员入门门槛,让乘客更有安全感。

  朱巍解释说,新政增加了“无暴力犯罪记录”的规定,暴力犯罪记录既包括抢劫、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也包括强奸、抢夺、猥亵等犯罪,既包括曾被判处死缓、无期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暴力犯罪之人,也应包括曾被判处缓刑之人。

  《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明确,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将被处以1万-3万元罚款。

  ◎平台 不要求自有车可轻资产运行

  刘小明表示,《暂行办法》充分考虑互联网新业态的特点,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创新网约车管理制度。一是平台公司许可条件。合理放宽网约车平台公司条件限制,不要求自有车辆,以适应平台公司的轻资产运行特征。二是平台公司许可程序。优化平台公司经营许可程序,实行“两级工作、一级许可”,对线上服务能力由注册地省级相关部门一次认定,全国有效。

  朱巍认为,与征求意见稿规定相比,《暂行办法》申请材料中删去了“税务登记证件”的要求,将审核期限由征求意见稿的30日缩减到了20日,这简化了平台申请难度,提高了申请效率。不过,发证机关仍是“设区的市或县级出租车行政管理部门”,全国有两千余个县,看来平台的申请繁琐度还是不小。

  ◎劳动关系 灵活用工满足兼职需求

  相比征求意见稿强制平台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暂行规定》采取了更为灵活的办法,平台可以“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

  刘小明表示,这一规定满足了网约车灵活用工需求。

  朱巍认为,《暂行规定》这样规定,源于我国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对于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可以不与被用工者签订书面合同,双方用工关系随时可以解除,报酬支付也不需要每月结算。这种用工关系的灵活性非常适合“分享经济”背景下的网约车用工模式,更适合网约车驾驶员“兼职”赚家用的现状。

  ◎价格战 资本大量烧钱行为将被制止

  《暂行办法》明确,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此前征求意见稿中的“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的表述被删除,朱巍认为让价格因素起到市场主导作用,反映出供求关系,这是尊重市场规律的好举措。

  在突出市场调节价为主的同时,考虑到城市间的经济发展差异,又增加了“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虽然这样的规定是出于城市发展差异化的初衷,但在实践中确实存在被个别地方政府错误理解和适用的可能。

  著名交通专家徐康明表示,在过去一两年中,网约车发展的最大问题就是形成了无序的市场环境和非理性消费。资本力量通过大量补贴来排挤对方抢占市场,这在国际上是从来没有的。企业大规模砸钱,形成了市场的非理性消费,刺激民众放弃公共交通,大量选择网约车出行。新政出台后,资本大量烧钱的行为肯定要制止,这是回归理性市场秩序的前提。

  ◎顺风车 地方政府制定细则鼓励合乘

  私人小客车合乘又称拼车、顺风车。《指导意见》提出,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暂行办法》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刘小明表示,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因此,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朱巍表示,《暂行办法》明确了“顺风车”不属于规制范畴。民用车辆的合乘,是民事法律调整范围,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的“好意同乘”,国内外司法实践也多有比较成熟的判例。顺风车本质上区别于网约车的商业营利性,所以,新政将其排除在外是正确的。

  ◎行业 以新业态倒逼传统业态升级

  刘小明说,此次改革是在有关法律法规框架下,通过增量带动存量的改革,着力构建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多样化、差异化、品质化出行服务体系。一方面,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前提下,以新业态撬动传统行业体制机制改革,“倒逼”传统业态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解决政府与企业、企业与驾驶员、运力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突出矛盾。另一方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依法实施许可管理,通过新业态增量扩大高端服务供给能力,满足乘客高品质出行需求,与巡游车错位经营,逐步实现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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