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常识备考技巧:半月谈第十九期
(二)犯罪主观要件
直接故意 | 间接故意 | 疏忽大意的过失 | 过于自信的过失 | |
认识因素 | 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 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 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
有无遇见危害后果可能 | 有 | 有 | 有,且行为人有义务预见 | 有,但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 |
意志因素 | 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 放任,即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听之任之 | 反对发生危害结果 | 反对发生危害结果 |
有无犯罪动机、目的 | 有 | 无 | 无 | 无 |
有无犯罪未完成形态 | 有 | 无 | 无 | 无 |
(三)猥亵
1.《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当然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对男性实施性骚扰,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犯罪。
2.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主观要件: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对男童和男性的猥亵包括奸淫行为);
客体要件:侵犯了社会对自然人的性羞耻心合法的保护;
客观要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
3.处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猥亵他人的。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预测演练】
【预测单选】甲遭遇仇敌追杀,情急之下,从一住房的窗户跳入屋内躲避,不想将睡在窗边的一小孩踩成重伤,则甲的行为性质为:
A.过失致人重伤罪
B.防卫过当
C.紧急避险
D.意外事件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
第二步,《刑法》第16条规定,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题干关键词“不想”表明甲在跳入屋内时并不知道小孩的存在,对小孩造成的损害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过失。所以是甲的行为性质是意外事件。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A项: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该罪在主观方面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题意所述内容并不存在任何过失心态。
B项:防卫过当是指针对不法侵害人采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题干中小孩并非不法侵害人。
C项:《刑法》第21条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题干中甲跳窗逃跑是一种选择,但不是不得已的唯一选择。
本题是争议题,曾经很多省份考察过类似真题,但是并没有意外事件这个选项。考生需要注意,没有意外事件这个选项时,退而求其次,选紧急避险。但是本题中,有更好的选项意外事件,故选择最优选项,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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