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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面试热点:北京出台《办法》联合惩戒校闹行为

2020-07-06 20:20  |  华图在线  |  责编:许岩 点击收藏

  热点概况

  学生在校园遭遇安全事故要闹,对老师安排座位不满意要闹,孩子被罚抄课文还要闹……近年来在一些地方,“校闹”频发让学校疲于招架,让教师无所适从。

  近日,北京市教委联合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等多部门日前发布《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指导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处理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要求探索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实施“校闹”人员进行惩治。

  依据办法,9种“校闹”行为是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侵占、毁损学校用地、房屋、设施设备;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在学校、教育管理机关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跟踪、纠缠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蓄意进行不实报道或者制造、散布谣言;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对于新《办法》,市教委给出解读,更聚焦建立健全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机制,条文尽可能细化,更加全面、具体、可操作性强,便于学校操作实施。除了对教育部等部门有关文件列举的具体“校闹”情形进行了拓展,一系列的数字规定也被写入《办法》——事故发生后,应当在24小时内告知学生监护人,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重伤及以上事故,应当按照先口头后书面的原则,第一时间迅速报告,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

  一系列全国创新的方案随之亮出来。其中最抢眼的是教育行政部门要牵头建立第三方调解机构。《办法》提到,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推进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专业调解组织建设,聘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治副校长、教育和法律工作者等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参与调解;建立由教育、法律、医疗、保险、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咨询库。北京市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专业调解组织有望建成,各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应设立,对学校难以自行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纠纷实现能调尽调。

  主流观点

  @经济日报:“校闹”频发,会对教师教学的心理和行为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担心学生发生意外事故引起不必要的麻烦,一些学校近两年已基本不再组织春秋游等课外活动。有的老师在经历几次“校闹”后,不敢正常批评教育、惩戒学生,生怕刺激到学生,引发极端事件。“校闹”除了干扰正常教学秩序,也不利于学生法治观念和规则意识的养成,影响良好教育生态的形成。

  @东方网:治理校闹,首先是依法。这就要完善相关法律,像应对医闹在2018年出台《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那样,出台《家校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其次是合规。要有一个由政法、教育、公安、司法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并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参加的“家校纠纷调解中心”,探索建立学生伤害纠纷第三方处置体系,统筹协调解决“家校纠纷”问题。再次是有钱,要辅之以实现学生人身保险全覆盖,同时设立校园赔偿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伤害人在一定额度内直接给予赔偿,使家长不至于为钱而闹。

  @央广新闻:北京现有一些做法在全国已有创新性,如校方责任险制度。文中提出进一步完善,明确在事故赔偿方面,“以保险公司实施保险赔付为基本保障手段”,强调相关保险公司应尽早介入,积极参与协商和调解。提出借鉴医患纠纷化解方式,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建立第三方调解机构。同时,要求进一步夯实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在解决伤害纠纷方面的地位和作用,以丰富纠纷化解的方式,给予当事人更多的选择。

  深度分析

  (一)本质:回应社会关切,是针对“校闹”的联合惩戒机制的有益探索。

  (二)关注点一:“校闹”现状

  1. “校闹”本质上是一种违规违法行为。

  2. 部分家长笃信“大闹快解决,小闹慢解决,不闹不解决”。

  3. 学校往往因担心负面舆论,选择息事宁人。

  4.因为缺乏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和科学合理的赔偿机制,让“校闹”者有机可乘。

  (三)关注点二:《办法》的亮点

  1. 内容与时俱进,将“蓄意进行不实报道或者制造、散布谣言”也纳入“校闹”范围。

  2. 条文更加全面、具体,便于学校操作实施。

  3. 细化了公、检、法等部门在依法处理事故中的责任。

  4. 明确在事故赔偿方面,“以保险公司实施保险赔付为基本保障手段”。

  5. 借鉴医患纠纷化解方式,提倡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建立第三方调解机构。

  面试模拟

  日前,北京市多部门发布《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探索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实施“校闹”人员进行惩治。《办法》聚焦建立健全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机制,条文尽可能细化,更加全面、具体、可操作性强。对此谈谈你的看法。

  【参考解析】

  学生在校园遭遇安全事故要闹,对老师安排座位不满意也要闹…… “大闹快解决,小闹慢解决,不闹不解决”也成了家长间口口传播的“至理名言”。 近年来在一些地方,“校闹”频发让老师和学校管理者无所适从,更让教育环境变得“乌烟瘴气”。对于“校闹”我们理应依法依规整治,努力杜绝类似现象发生。

  一方面我们客观承认,不是所有的“校闹”都是为了获取更多利益的无理取闹,很多“校闹”行为的出现可能确实是因为反映的不公无人重视,遇到的问题无人解决。但是无论如何,“校闹”本质上都是一种违规违法行为。依照2019年教育部、最高法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对影响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校闹”行为,是要依照刑法等法律规定追究责任的。但就目前现状来看,“校闹”治理,任重而道远。

  之前,学校在面对此类“校闹”事件时,总是力不从心,这需要从根源上来思考。首先,一些学校管理者和地方治理者往往因为担心激化矛盾或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所以对“校闹”行为一退再退,甚至为了息事宁人直接花钱了事,使得 “闹”的风气盛行。其次就是在处理很多校园安全导致的“校闹”事件时,往往缺乏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和科学合理的赔偿机制,导致有的家长以“闹”作为与学校博弈,争取最大限度赔偿的手段。

  此次出台的《办法》是一种及时有力的政策措施,能够通过一些条文的细化,从而使其更加全面、具体、可操作性强,便于学校操作实施。也能够从根源上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责任关系,让公、检、法等部门都能更加积极主动地接入到相关事件的处理当中,而通过联合惩戒机制惩戒实施“校闹”人员也是一种积极的探索。而其他地区也可以北京为借鉴,积极探索更加及时、有效的“校闹”处理方法。

  第一,法律撑腰,建立完备的责任体系,明确各方职责。尤其是学校,一定要坚持原则,依靠法律。对于该学校承担的责任,比如发生在校内的一些安全事件等,学校不能推卸责任;但不该学校承担的责任,学校也应坚持原则,不能有捂盖子的心态,花钱息事宁人。

  第二,成立独立于家长和学校的专门的“校园纠纷调解委员会”。“委员会”

  可以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积极吸纳法律、教育相关的专业人士,作为独立的调解机构,在校园纠纷问题上提供合法合规且公正的调解意见,避免冲突矛盾上升至“校闹”层级。

  第三,教育部门联合各媒体平台加大普法宣传教育。不仅要让《办法》中的对9种“校闹”行为的定义深入人心。更重要的要引导群众的观念从“谁闹谁可怜”“同情闹事者”的盲目性转化为以事实为依据来理性分析问题,判断立场。从而避免因额外的舆论施加压力而造成“校闹”事件的处理不公。

  “医闹入刑”全面实施后,我们能够明显感受到“医闹”现象开始得到有效遏制和治理。因此可以预见,只要我们能坚持对“校闹”现象也依法严厉打击,就势必能起到有效的治理效果,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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