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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公务员招考被指歧视残疾人
2011-09-09 08:45  财新网 点击:

  日前,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公务员局联合下发《甘肃省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下称公告)。其中规定报考警察岗位者须“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色盲;单侧裸眼视力不低于4.8”。

  北京律师李方平和周世锋在看到这一消息后,指出该考录公告存在对残疾人的歧视,于9月8日致信甘肃省有关部门要求修改相关规定。

  两位律师认为,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和《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该招考要求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是对残疾人进行就业歧视,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国家政策背道而驰。

  周世锋介绍,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李方平指出,事实上警察的分工有许多种,并非都冲在一线,“对于文书工作、户籍管理、证件办理、技术支持、后勤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等众多文职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都不需要那么苛刻,都是许多残疾人可以胜任的。”甘肃省有关部门没有理由拒绝国家有关规定,将残疾人排除在警察招录范围之外。

  两位律师在寄给甘肃省有关部门的信中建议,修改《甘肃省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删除报考条件中关于“无残疾”的限制性规定。

  《建议书》中还指出,对于符合残疾人“正常履行职责”身体条件的职位,比如文书工作、户籍管理、出入境管理、证件办理、技术支持、后勤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等,应平等招录残疾人,同时应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来专门安排残疾人就业职位。

  据悉,日前福建、河南相继出台了“行政机关带头招残疾人”“公务员优先招残疾人”的政策,而此次甘肃省警察招录中的条件限定与各地推进残疾人平等就业的趋势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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