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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工资立法要规范 避免发放随意性
2010-12-09 16:20  天山网 点击: 载入中...

  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组织研究拟订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工作方案,并在方案出台后积极开展相应立法工作(《北京晨报》)。
  我注意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是针对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部分人大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有关问题作出上述表态的。有30名人大代表在议案中提出,当前我国存在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随意性大缺乏法律依据等问题,建议制定工资法予以规范。其实在我眼中,公务员工资立法须要规范的远非发放随意性沉疴。
  目下中国公务员实行统一工资标准,所谓发放随意性,在我理解大抵是指标准工资之外的津贴补贴之类。事实上,就一个地区而言,引发公务员之间心理失衡和社会诟病的并非前者而是后者,因为前者一视同仁差距不大,后者则可能“儿子打死老子”,故而在所谓“油水部门”与“清水衙门”之间形成攀比矛盾。一些地区实行“提低限高”“削峰填谷”的“阳光工资”,理论上应当在大家心理上找到了平衡点。然从践行情况窥,少数地区之所以矛盾仍存攀比犹在,问题不在工资制度规定本身而在执行操作层面,换言之,是少数部门违纪惯性发作使然。作如是观,立法喝止“发放随意性”事所必然无可厚非。问题是,公务员工资立法须要规范的远远不止发放随意性沉疴,有的痼疾甚至比发放随意性更亟待更须要规范。
  公务员工资“只增不降”的僵化性亟待破除。多年来,中国公务员工资适用“只增不降”的僵化机制。一来,这不符合市场经济国家国际惯例,国外公务员工资就并非一成不变只涨不减。远者不说,就说去年金融危机肆虐之际,中国邻国新加坡日本等国公务员都先后降薪,而中国公务员工资却是逐年上涨旱涝保收雷打不动。二来,与国内企业职工工资机制不合拍。去年不少企业高管主动降薪与企业社会“同命运,共患难”承受金融危机压力,而公务员工资福利非但不降,某些地方反而悄悄上浮。如果说,企业建立职工工资随效益能增能减动态机制是乃市场经济客观要求;我则要说,行政机关建立公务员工资随社会普通职工能增能减的动态机制则是法治文明国家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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