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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启动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
2011-06-17 08:58  长春日报 点击: 载入中...

  考核结果将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岗位、工资,确定年度考核奖金、公务员辞退的依据。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且具备任上一级领导职务其他条件的,可提前一年参加处、科级领导职务竞争;科级以下(含科级)连续两年、副处级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可提前一年晋升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年度岗位绩效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将按规定对公务员本人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同时,还将调整其工作岗位,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对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将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将予以辞退。

  公务员年度岗位绩效考核结果,还将作为行政奖励和培训的条件。其中,公务员年度奖励由原来的最高20%,提高到50%至55%;公务员年度岗位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将由本部门(单位)对其进行离岗集中培训。

  并非所有公务员都参与绩效考核

  实行绩效考核的,主要包括在实施公务员法的七类机关当中,内设机构公务员,市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党委组织部门管理的行政机关、政府管理的参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在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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