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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打架不能当警察?公务员考生告公安局
2009-12-17 15:47  未知 点击: 载入中...



  就在他即将实现心中梦想的时候,却因为少年时打架被报考单位认为“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12月15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公务员录用纠纷,进行了开庭审理。

  优秀考生:曾参与打架留“污点”

  小郑是三门县海游镇人,今年毕业于吉林某大学。为实现从小的梦想,今年7月份,他报考了三门县公安局的人民警察学员职位,并获得体能和总分第一的成绩。就在这时,两桩早被他自己遗忘的“陈年旧事”,在政审中被翻了出来。

  11月2日,报考单位三门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招录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结果告知书”:“2003年1月5日,你因参与同学之间的打架被三门二高处以严重警告处分;2003年5月5日,你又参与了蟠龙公园孔某等人的聚众斗殴”,在告知结果一栏,三门县公安局表示小郑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

  公安局:要当警察必须品行良好

  对告知结果不服的小郑,选择了起诉,台州中院指令案件由临海法院审理。

  法庭上,被告三门县公安局出具了一系列法律文书,证明小郑“积极参与”了2003年5月5日的聚众斗殴,并且已有多名参与者受到了刑事、行政处罚。

  同时,被告三门县公安局引用了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以及浙江省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认为要成为一名人民警察,必须具备良好的品行。被告表示,对于品行的规定,法律不可能做到列举穷尽,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予以补充。

  律师:规范性文件不能违背上位法

  原告小郑的代理律师指出,上述法律文书对除小郑以外的打架参与者作出了处罚,说明小郑在当时的斗殴中,并非“积极参与”。同时,受学校严重警告处分时,小郑年仅16岁,现在已过了6年。根据《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对于受党、团内警告满一年或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满两年的,均属于可以被录用为人民警察的范畴。因此,这一处分不应成为不予录用的理由。

  小郑的代理人认为,规范性文件不能与上位的《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相违背,更不能附设条件设置障碍。另外,被告引用的条文也仅针对“曾参与赌博、邪教、色情、吸毒、盗窃、贪污、贿赂、诈骗等违法违纪活动,被有关部门认定的”,与原告小郑的情形并不符合。

  鉴于本案争议较大,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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