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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公检法改革应有彻底行动
2009-08-06 10:51  长江日报 点击: 载入中...

 “千呼万唤始出来”的铁路公检法系统划归地方的改革行动似乎遇到不小的障碍。据7月28日的《成都商报》报道,国家公务员局日前在其官方网站上发文透露,国家公务员局、铁道部在京联合召开铁路公安民警公务员过渡工作会议,对铁路公安民警公务员过渡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但新近的消息是,在铁路法院和铁路检察院方面,目前体制内的主流说法是人员分流至地方,或作为地方法院、检察院的一个部门,“整体搬迁”。但改革后铁路公安将采取垂直管理的模式,铁路公安作为一个独特的系统,将继续存在下去,与地方政府无关。改革的意义,主要体现为铁路警察的身份从企业员工过渡为公务员,以及对其的财政负担从铁道部门转移到中央财政。(《广州日报》8月5日)

  “年年说,年年不见动静”的铁路公检法改革终于在今年有所行动,一度备受全社会关注,但从目前来看,改革所调整内容却与社会期盼存在距离。长期以来,社会对铁路公检法的质疑和诟病,就在于铁路公检法系统的主要是了为了维护铁路部门的利益而存在,在执法和司法判决上站在铁路的利益一方,其公正性受到企业利益左右。而铁路公检法改革的本质和目的,应当是改变铁路公检法隶属于企业的状态,所拥有的执法权和司法权交还给国家,从部门私权走向国家公权。因此,仅就铁路公安来说,如果仅仅只是局限于转变了人员身份,而无执法权归属的变更,那我们就很难说这样的改革是彻底的,达到了应有的目的。

  一个国家的司法权必须是统一的,只要有独立于国家司法体系之外的体系存在,就难有独立和公正的司法品格可言,这本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常识。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形成的铁路公检法系统,其改革却从2003年提出以来推进艰难,难在哪里其实不难想象。据称此次铁路公安之所以采用垂直管理的模式,主要是铁路公安队伍素质低下,因为不少地方政府不大愿意接手铁路公安队伍这个“烫手山芋”。但说到底,这种“素质门槛”上的障碍,应该是在公安系统内部解决的人员管理问题,以这样的理由消解国家和民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和改革彻底性,显然是不合理的。而铁路公安继续作为一个独特的系统存在,其职能和执法权限就难以界定,以往存在的越权执法、执法不公等问题的扫除就缺乏足够的前提条件。

  改革进入“深水区”的最突出表现,就有着良好初衷,符合现代社会要求的改革遇到的阻碍越来越多,越来越大,以至于不是改变了流向,就是减缓了流速。司法改革是维系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所在,如果推进不易就浅尝辄止,一遇阻力就打折扣,那法治国家的目标又从何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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