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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猫猫"案开庭续:被告称武力管理最有效
2009-08-07 08:55  广州日报 点击: 载入中...


李东明(右一)、苏绍录(左一)是9号监室的管教人员,昨在昆明受审。



躲猫猫案两民警昨受审被告当庭声称对待不听话者武力制止最有效

 

    云南“躲猫猫”案昨日开庭审理。一名愿意作证的人员自称,在出事的监室,一些羁押人员为了买平安宁愿花钱,自己为了买平安花了两万元。公诉人在法庭上说了如下一番话:有一名在押犯人一定要我们在法庭上说,他在家只跪父母,但在监狱动不动就罚跪,连一点人格尊严都没有!

庭审现场

被告李东明:9号监狱主管

我来看守所时间不长业务不熟

被告人李东明,原是某派出所一名普通的民警。去年8月,由于各种原因他被调到晋宁县看守所工作。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说法,法庭上,李东明辩称,在看守所工作以来,他一直认真工作,尽职尽责。在晋宁县看守所他分管8、9、10监室,是这三个监室的主管,而苏绍录是协管。他说,由于对看守所的管理工作不熟,他应安排当起了苏绍录的“徒弟”。

自称每天写工作日记

今年1月31日,他值完班后,进行了正常的交班。在他当监警期间没有发现牢头狱霸。在李东明看来他的工作不会有太多的问题,为了说明自己对工作的负责程度,他说,每天对于工作的情况,他还专门写了日记,找被羁押人员谈话,也有相应的记录。在李荞明事件之前,没有因管理的问题受到过处罚。

李东明说,虽然每个监室主要是主协管负责,但按照看守所的相关规定,他们轮流巡视,每人大概两天轮一次。不到自己巡视,不归自己负责。

其辩护律师对其作无罪辩护称:“李东明为人老实,只是业务素质太差,赶鸭子上架。”“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重失职才构成此罪,李东明未达到严重的程度,不构成此罪。”

被告苏绍录:9号监狱协管

承认对20余名被监管人抽打罚跪

公诉方指控,2008年至2009年2月期间,被告人苏绍录在晋宁县看守所担任管教民警履行管教职责过程中,违反严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规定,对违反监规纪律的伍龙福等20余名被监管人进行罚跪,并使用胶底布鞋抽打脸颊和用警棍殴打身体等暴力、侮辱方法进行体罚虐待。

“每次打人都是有节制的”

庭审中,苏绍录承认虐待监狱人员的指控,但称采取这样的措施是为了搞好监室管理。苏绍录认为,对于有些怎么都不听话的人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以武力制止。其承认在少数情况下存在违法处理情况。“每次打人都是有节制的,点到为止,而且被打的人中也没有一人提出过控告和举报。”“苏绍录虐待羁押人员的事,我知道一点点。”李东明表示曾试图劝阻,但效果不好。

另据参加旁听的当地媒体记者熊波表示,苏绍录在庭上表明自己不认可“躲猫猫”的说法,认为那仅是网上说法。其辩护人庭上表示,李荞明被打死时苏绍录并未当班,法院应把其平时对在押人员体罚的行为和李荞明死亡事件分开看待。

量刑:

被告有重大立功情节

据了解,案发后,就在今年6月8日苏绍录被关押在看守所期间,他营救了一名意图自杀的犯罪嫌疑人。就此,苏绍录的辩护人认为,苏绍录应当具有重大立功情节。辩护人还称,在4月13日,李荞明出事后,被告人去探望陪护,还委托看守所给李荞明家属1000元钱,虽然最后没有办理成功,但也可说明其的悔改之心。

李东明的辩护人则搬出了李东明患有高血压和胆囊炎等病请求从轻处罚。

就此公诉机认为,庭审中李东明认罪态度好,事发后有悔罪的表现。而被告苏绍录在案发后有悔罪表现,而且在关押期间有阻止他人自杀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

案件回放

1月28日,涉嫌盗伐林木罪的李荞明被刑拘,羁押于晋宁县看守所。2月8日17时许,同住9号监室的在押人员张涛等人以玩游戏为名,把李荞明的眼睛用布条蒙上,对其体罚、殴打,李荞明于2月12日死亡。为逃避罪责,张厚华、张涛等人共谋编造李荞明是在玩“躲猫猫”时不慎头部撞墙致死的虚假事实。

“躲猫猫”案6日上午在昆明市嵩明县法院一审开庭。

嵩明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东明在晋宁县看守所担任管教民警并主管9号监室期间,不认真执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和履行管理职责,以致9号监室内形成了牢头狱霸势力,而未得到及时发现、制止和打击。今年1月29日至2月8日,李荞明因盗伐林木被关押于该监室,被张厚华、张涛(已另案起诉)等人体罚、虐待和殴打致死。被告人苏绍录在2008年至2009年2月期间,对违反监规纪律的20余名被监管人进行罚跪等暴力、侮辱方法进行体罚虐待。公诉机关认为,李东明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苏绍录应以虐待被监管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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