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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早产”总比“流产”好
2009-08-10 17:11   华商网—华商报 点击: 载入中...

  据悉,原定于8月三审的《社会保险法》将推迟到明年。知情人士表示,延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经济形势不明朗,避免给企业加重负担。而延后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分歧太大,尤其是在一些制度设计上难以达成共识。

  从 《社会保险法》1994年列入国家立法规划算起,其“怀胎”时间已长达15年,而此次的再次推迟审议,不啻于又一次“流产”。“流产”的原因很复杂,也很充分,既有社会经济环境的考量,也有技术层面的考量,所以,似乎有必要继续“流产”。从15年反反复复、进进退退、逡巡徘徊的《社会保险法》历程来看,谨慎立法、质量立法的思维成为主流,大凡一部法律,尤其是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法律,常常要经历三年五年甚至十几二十年的时间,比如物权法,比如反垄断法。长的确有长的好处,把所有利益纠葛关系都理顺,把所有问题都考虑周到,给所有冲突矛盾都找到一个平衡点,如此营养丰富、科学健康的孕育过程,自然能让法律一出生就风华正茂,成为一部符合实际、恰当规范社会关系的良法。

  不过,与一部重要法律最终诞生相比,其间漫长的等待与反复,常常使民众眼睁睁看着法律要临产了,却又眼睁睁发现它倏忽一闪又继续孕育,这仿佛就是法律的一次次“流产”。一部法律尤其是与民生相关甚密的法律,一般列入立法规划至少说明民众吁求的强烈、矛盾解决的紧迫,在国家缺乏法律规范社会相关关系的情况下,种种问题可能会愈演愈烈、矛盾可能会越积越深,甚至在行政层面、地方政府层面的政策干预下,各自为政的解决方式反而会使问题更加错综复杂、五花八门。

  以《社会保险法》为例,在1994年该法被列入立法规划的15年来,全体国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各类社会保障问题,正经历着空前复杂、焦虑、艰难博弈的过程,一方面是权利意识、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提高和转变,一方面是各类社会保障体系的滞后,一方面是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社保政策差异,多方面的不平衡导致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仍未达到一种荫及全民、成果共享的目标。甚至,这种缺乏法律统一指导的社会保障建设,反而会带来更多混乱、增加更多民众的相对剥夺感,流动人口社保遭遇的地方政策壁垒、农民工社保转移难,公务员社保、事业单位社保、职工社保和农民社保之间的资源分配差异,各地社保政策的打架现象,这些都从四面八方蚕食着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真正建立与完善,蚕食着社保背后的公平、公正和人的尊严等正义原则。

  所有这些愈演愈烈的问题、所有这些积重难返的矛盾,都日益强烈地呼唤一部社会保险法早日降生,哪怕是存有缺陷与不足的“早产”,至少在方向性、民众信心、政策法规统一方面,都要强于一次又一次的 “流产”——— 在社会需求紧迫的民生领域,立法应灵活运用“先出台再完善”的原则,“有法之缺”毕竟胜过“无法之乱”。历时13年的《反垄断法》其实也是“早产”,其对垄断者的惩罚等诸多方面都存在不少缺憾,但仍然出台了,用该法立法小组成员张昕竹的话说,就是“先出台再完善是立法者的策略”。

  《社会保险法》明年将进行三审,与其因精益求精而无限期地继续孕育,不如尽快让该法落地,形成共识处可明确规范,分歧较大处可制定方向性、指导性规定待日后完善。社会保障“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是衡量每位国民权益、福祉的重要标准,以人为本的国家等不得社会保险法还要无限期地“胎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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