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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双薪合并计税 个人所得税小幅增加
2009-09-01 15:30  东方早报 点击: 载入中...

  据《东方早报》报道,昨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正式发布《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称,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进行明确。
  
  《通知》对有关个人所得税的4大方面进行了更为规范的规定。涉及双薪制、董事费征税问题、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在《通知》中,“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的规定最受关注。相关税务专家对此解释称,这意味着有些单位年底发放的“第十三个月薪水”将第十二个月薪水合并计税,这将比原来分开计税要多征不少个人所得税。不过,如果把第十三个月薪水视为年终奖又可以规避个税多征。
  
  上海财经大学财税专家胡怡建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国税总局的通知条文,并不是对于原有政策的调整,而是针对原来个税执行中的偏差,做出了一些更确定性的规定。
  
  取消双薪个税增加
  
  昨日国税总局发布的《通知》第一条,言语非常简单,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国税总局2002年出台的关于“双薪制度”的规定显示,用人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得到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简而言之,这就意味着,“第十三个月薪水”将与第十二个月薪水分开计算两次,起征点和所适应的个人所得税分开计算。
  
  胡怡建对早报记者表示,这次新的规定,意味着原来的分开计算被否,这样就将所谓的“双薪”合起来,算做一个月的工资收入来累加所得税,原则上将不再扣除两次基数,作为全额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这样算来,应该是增加了个税缴纳额度。”
  
  胡怡建举例表示,比如第十二个月的薪水是5000元,第十三个月的也是5000元,按照原来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为650元。
  
  另外,如果是按照“二合一”,基数为1万元,扣除数为2000元,然后在8000元的基础上计税,最后的纳税额为1225元,比原来的算法多出575元。
  
  胡怡建特别强调,如果将这个所谓的“第十三个月薪水”当作年终奖呢?这样,要把具体的金额除以十二个月,这样的话,可以大大减少缴税额度,可以达到合理规避。
  
  值得注意的是,实际上从操作层面上,“第13个月工资”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定义看,他们之间的区别很难界定。此次国税总局新规,实际对于各企业的操作留有了余地,可以更为灵活的根据企业情况来处理。
  
  董事费当工资收入纳税
  
  《通知》中特别提到,关于董事费征税的3方面问题,其中第二条为,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胡怡建表示,关于董事费征税的规定,实际上是当作劳务所得,重点就在第二条,正式规定将与本公司相关的董事与其工资合并。这样这部分相关联的董事的董事费用,将直接叠加到工资收入,实现统一缴税。不过对于不相关联的外部董事等,还是照旧,并无任何改变。
  
  举例说明,如果某董事1年的董事费是在5万元,那么按照劳务所得收入的征税规定,将征得1万元劳务所得税。
  
  胡怡建表示,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这笔董事费是按照分开12个月发放,那么计税方式又不一样了,4000元以下的是按照800块抵扣,那么这种方式也能够降低董事费的税收部分。
  
  外派劳务不享华侨税政
  
  在《通知》中相对多的篇幅对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特别对于华侨的身份给予了条文上的硬性条件规定。
  
  胡怡建表示,实际上这是一个大问题,目前具有外籍的出国人员大批回国工作,但是之前都未对其身份条件给予界定,这对于个税缴纳造成很大的起征点分歧。
  
  据早报记者了解,只要是在中国境内工作,并取得合法报酬的人员,都必须向中国当地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我国一向对于华侨、中国公民的个税起征点不同,华侨包括港澳台胞个税的起征点是4800元,而对于中国公民则是2000元。
  
  “这次是详细地规定了华侨的定义,这样对于何种条件能够以更高起征点征税,做了完善的规定,可以补上之前模糊不清的漏洞。”胡怡建对早报记者表示。
  
  《通知》明文规定,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离婚转让房产不征个税
  
  《通知》中规定了近年来非常热门且争议颇多的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其中第一款规定,“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还有2款规定了5年期转让、离婚转让房产的扣除方式。
  
  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析产一般发生在大家庭分家或者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中。
  
  胡怡建对早报记者表示,实际上后面2条款之前就已经是明确了,比如自住房5年期转让,可申请免个人所得税。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规定夫妻离婚时分割财产,不属于财产转让。
  
  胡怡建强调,看起来这一点实际存在一定的争议,或者说漏洞,在实际的操作中可能会存在争议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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