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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海冤案的“官意基础”
2010-05-19 15:02  南方网 点击: 载入中...

昨日刊发的《酿成赵作海冤案的“民意基础”》,作者除了认为刑拘十几年前采取刑讯逼供手段的办案民警是过于迎合民意的有违法之嫌的举措之外,更进一步认为赵作海的冤案形成是一步步走在公权迎合“民意”的异化之路上,是民意要求“命案必破”造成警方急功近利,采取残忍的刑讯逼供手段,屈打成招,造就冤案。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赵作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断向法院、检察院提出警方存在刑讯逼供的辩解或控诉,而当时的法院和检察院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并予以立案,这应当视为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况。而在申诉就意味着要扣分不能减刑的客观利益考量下,赵作海的心理和行为无疑都被他所认为的司法体系所扭曲,他失去了控告的“权利”。在恢复自由身的时候,他有理由追索那失去的权利。而民意对赵作海遭受的打击表示同情,呼吁其正当权益的实现,让迟来的正义补偿其身心的重创,又有何不可?在民意的推动之下,换来对现行司法体系的反思和补救,避免产生类似冤案的漏洞,换来司法的进步和公平正义的进一步实现,这就是民意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而赵作海冤案的产生,更不是公权迎合民意的注解。民意要求公权惩办真凶,并不是要求公权抛出替罪羊,更不是采取非法的办案手段来使无辜的民众“伏法”。民意的压力始终是软性的,是对事件真实性和法理性的要求,而不是在面对个案时代替司法力量在办案。民意汹涌如潮,司法应遵从的基本原则是与之合拍的。但具体办案过程却有自己独立的理性判断和执行过程,不能因一时一地的民意具体要求而改变。犯罪链条的发现,犯罪行为的再现,是警方的事。定罪量刑是法院的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要遵从的是事实和法律,这也是司法之所以为司法的前提和基础,是司法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拿民意来为非法办案顶杠是说不过去的。

更何况,那些非法办案人员在刑讯逼供时考虑到了什么民意?又是什么样的民意可以驱使司法力量胡作非为?恐怕,他们过多地考虑的是“官意”,是上级考核会影响到政绩、仕途和个人利益的压力。司法不能坚持独立的办案原则而屈从于官意却还拿民意来说事,未免就太不地道了。把官意罩上民意的外衣来为当初非法办案辩护,这或许会成为刑讯逼供者将来在法庭上最佳的“救命稻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探究冤案产生根源时不能冤枉了“民意”,纵容了“官意”这个真凶,而酿成“民意冤案”。挖掘酿成赵作海冤案的“官意基础”比挖掘其“民意基础”更有价值得多。如此一来,司法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更容易实现,也更有助于法治社会的早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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