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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彻查公务员入股煤矿
2010-05-26 09:19  文汇报 点击: 载入中...

   本报西安5月25日专电 (驻陕记者韩宏)今天,在陕西神木县委、县政府门户网站“神木新闻网”上,有两条消息格外引人注目,一条是《神木县严查国家工作人员等投资入股煤矿问题》,而另一条则是《神木县法院免去张继峰同志监察室副主任职务》。

  

   昨晚,神木县委连夜召开常委会,决定成立调查组,对入股煤矿并打官司讨要1100万元红利的县法院法官张继峰展开调查,调查组将根据调查结果对张继峰做出严肃处理。同时,从今天起在全县彻查公职人员入股煤矿问题,县里专门为此成立领导小组。

  

  一审判决“支持”法官讨分红

  

   46岁的张继峰原为神木县人民法院监察室副主任,此前担任过神木县人民法院沙峁法庭庭长。此间媒体报道称,2005年2月,张继峰和妻子王和霞将共有的一套住房作价43万元,卖给张继峰的同学陈某。后来又将自己村里分给的街产以138万元变卖。随后,张继峰夫妇与陈某等人合资,受让了他人所有的神木县孙家岔镇宋家沟煤矿,受让价款1800万元,其中张继峰夫妇180万元,占总投资的10%。入股煤矿后,张继峰夫妇先后从煤矿得到660万元。2008年4月,张继峰夫妇获悉陈某早在2007年七八月间将煤矿以5000万元的价款转让给冯某、余某三分之二股份,陈某持有三分之一股份,法人代表已变更为冯某。张继峰夫妇认为对方剥夺了他们受让煤矿的权利,遂将煤矿方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和妻子持有煤矿10%股份,并判令煤矿方给付其1100万元的红利及逾期给付造成的损失。

  

   横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法官张继峰胜诉,判决被告陈某在神木县孙家岔镇宋家沟煤矿的股份中,原告张继峰夫妇持有该煤矿10%股份;判令被告陈某给付两原告共计1100万元(已付300万元),驳回其他请求。

  

  处理结论需等二审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方陈某不服,于今年2月2日上诉至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横山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张继峰夫妇诉讼请求,并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记者今天了解到,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这起国家公职人员入股煤矿案。神木县委宣传部部长雷江声表示,神木县委本月23日在给榆林市委的汇报材料里表述:“张继峰是否在2005年9月22日退出煤矿股份,应是处理这一事件的关键,而这一事实双方分歧很大,只能由二审法院作出判定。如二审法院认定张继峰已于2005年9月22日前退出股份,则张继峰就不构成违纪;如二审法院认定张继峰在2005年9月22日前仍未退出股份,我们将按照《公务员法》、《法官法》和《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张继峰予以严肃处理。”

  

   此外,雷江声还表示,目前二审法院还没有判决,这件事情还存在着不确定性。只能等到二审判决后,再拿出处理结论。

  

   记者好不容易查到了当事法官张继峰的手机,但一连打了好多次,张的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陕西当地一位刚刚采访过张的同行告诉记者,这几天张很难找,就连他的委托代理人的手机也关机了。23日晚,张继峰曾告诉他,“领导找我谈了话,我的压力很大,可能公职保不住了。我走到今天不容易,我不想放弃公职,想不打这场官司了,希望认输以求了结此事……”但据了解,在目前情况下,煤矿方陈某的撤诉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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