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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儋州2官员挪用7万余元救济粮被公诉
2010-06-03 11:44  南海网 点击: 载入中...

  南海网6月2日报道  6月2日上午9时,儋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儋州“大米书记”一案。儋州市海头镇原南港居委会书记黄石奎、副书记黄志清因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被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挪用价值共计77480元救济粮应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当庭指控,2006年9月28日,海头镇南港居委会向儋州市民政局申请给予5万斤救济粮的支持,儋州市民政局同意拨付3.3万斤大米(价值48180元)。同年10月8日黄石奎召集居委会班子和村民小组,召开处置救济粮问题会议,会议通过了把大米拉到那大镇米店换成钱,发给每位船主100元,要求船主签收到大米,余款用于社区公益事业。

  同年12月19日救济粮运到,南港居委会按会议决定将大米运到儋州市那大镇,以每斤0.9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间米店,得款29700元人民币。南港居委会按每艘船发放100元给86位船主,合计8600元,并要求船主签名捺印领取救济粮100斤到400斤不等,以充民政局拨来的救济大米数。余下21100元没有入账就挪作他用。

  2007年5月20日,海头镇南港居委会以相同的理由向儋州市政府申请救济粮5万斤,经儋州市政府同意由市民政局下拨3万斤大米(价值46500元)。这批大米到后,南港居委会采取与2006年相同的做法,把3万斤大米运到那大,以每斤1.1元的价格出售给米店老板,得款33000元人民币。南港居委会按每艘船发放100元给86位船主,合计8600元,并要求船主签名捺印领取救济粮300斤至350斤不等,以充民政局拨来的救济大米数,余下的24400元没有入账就挪作他用。

  检察机关认为,黄石奎、黄志清无视国家法律,将政府下拔的价值共计94680元的救济粮出售得款62700元,并将得款17200元发放给渔民,余款45500元挪作他用。二被告挪用了价值共计77480元救济粮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黄石奎、黄志清挪用特定款物一案,证据来源合法,能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具体情况。黄石奎、黄志清的行为符合挪用特定款物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的量刑情节为:黄石奎、黄志清如实承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补发给渔民救济粮;黄石奎、黄志清被捕后,渔民党员到检察院上访,要求其提早释放,经调查后是事实。请审判长考虑两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认罪态度,依法做出公证的判决。

  辩护人:没有社会危害性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庭审中,辩护人认为: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必须是个人,本案中事实表明是居委会及村民小组的集体决定,不是黄石奎的个人行为;挪用行为,是不是所有挪用的行为都要归罪呢,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归罪要刑法规定和社会危害,本案款项也用于救灾救济的行为,性质没有变,也没有社会危害性;后果,挪用特定款物罪是结果犯,本案中公诉人提供的所有证据都没有证明造成重大损害和重大后果的事实。所以辩护人认为黄石奎没有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但是,黄石奎作为居委会书记,法律意识淡薄而没有认识到救济物资的性质,应负领导责任,辩护人建议法院责令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另外,如果法院认为黄石奎构成犯罪,黄石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很好,没有社会危害性,黄石奎的年纪较大,建议法院免予黄石奎刑事处罚。

  6月2日上午的庭审活动经过了法庭调查、法庭辨论,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了休庭。

  法庭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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