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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贵州省镇远县招聘简章
2012-04-04 15:36  163贵州网 点击:

   为促进我县文化旅游兴县战略的实施,将名城镇远建设成东部旅游大县的目标,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人发〔2006〕4号)、州人事局《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州人发〔2006〕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各事业单位实际,2012年我县拟到省内外高等院校公开招聘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才42名(详见附表)。为做好选聘工作,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选聘对象:

  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及以上学历。

  (二)选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事业心,服从组织分配;

  2、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资格条件;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4年1月1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7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年龄放宽到40周岁(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年龄放宽到45周岁(196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身体条件符合黔人发〔2005〕4号、黔人社厅通〔2010〕181号、黔人社厅发〔2010〕6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二、选聘时间和地点

  1、2012年4月9日,上午10:00,贵州大学(花溪校区);

  2、2012年4月10日,上午10:00,贵州民族学院(花溪校区)。

  三、选聘及资格审查

  拟选聘人员持《全日制普通高校2012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拟选聘人员根据拟聘职位,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提交本人相关信息和材料,并交近期同底免冠一寸照片3张。

  选聘的方式方法根据报名  四、体检

  面试结束后,根据本《实施方案》规定,按各招聘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及面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人员(若同一职位考生面试成绩出现并列的,则对其重新进行面试,以再次面试成绩高的列入体检对象)。如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的,按本《实施方案》规定条件,从报考该职位参加面试考生中依次递补。无递补对象的,不再递补。

  本次体检参照公务员招录体检标准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按黔人发〔2005〕4号、黔人社厅通〔2010〕181号、黔人社厅发〔2010〕6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体检工作统一安排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医院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体检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

  体检考生对体检项目要求复查的,采取当场提出申请、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复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体检和复查结果拒绝签字的,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和复查医生注明情况,视为认可体检考生检查和复查结果。体检结论下达后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

  对于不能当场得出体检结果的体检项目,如出现体检异常情况,须延伸检查的,由原体检医院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是否复检并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检考生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

  体检时间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五、考察

  体检合格的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以学籍档案为主要内容,由组织、人社部门在县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廉洁奉公等情况进行考察。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考察不合格的或放弃考察的,按本《实施方案》规定条件依次递补。无递补对象的,不再递补。

  在考察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选聘人员的聘用资格:

  1、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能取得拟招聘职位所需学历、学位的;

  2、不符合招聘职位要求的相关条件的人员;

  3、自接到考核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能提供有效个人档案的;

  4、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5、经镇远县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招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不能聘用的其他情况。

  六、聘用审批

  经面试、体检、考核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镇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无影响聘用制反映的,由聘用单位填写《事业单位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审批表》(每人一式3份)并附接收意见、考核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聘用审批手续。

  聘用人员应严格按聘用合同进行管理。聘用(新参加工作)到我县事业单位工作的毕业生,按政策规定实行见习期制度,见习期一年,见习期享受新参加工作同类人员工资待遇,见习期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被正式聘用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见习期),五年内不得参加其他招考(聘)或提出工作调动等事宜。被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招聘单位报到,拒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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