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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政法机关公务员辞退规定出台
2010-12-29 10:09  人民网 点击:

  为建设高素质的政法机关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28日,哈尔滨市相关部门联合出台并实施了《哈尔滨市政法机关公务员辞退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中规定在政法机关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构成违纪违法的,交由有关部门处理。(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单位机构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五)被依法决定劳动教养的,定罪免予刑事处罚、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六)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政法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1、涂(篡)改、隐匿、伪造、偷换、损毁证据材料和庭审笔录,给办案造成一定影响的;
  2、与黑恶势力成员相勾结或为其提供非法保护的;
  3、刑讯逼供或虐待被监管人员,造成一定后果的;
  4、私自办理案件,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为羁押、服刑人员提供违禁品,或违规带其外出的;
  6、侵占或动用依法扣押、查封款物的;
  7、利用职务之便为娱乐场所违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的;
  8、违反枪支、械具管理使用规定,滥用枪支、械具,擅自将枪支借给他人或丢失枪支,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9、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定后果的;
  10、丢失案件卷宗或工作失职、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辞退的。
  据悉,《暂行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及所属区县(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辞退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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