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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安厅公开招聘信息化专业技术人员公告
2009-08-21 15:21  河南人事考试网 点击:

    根据工作需要,河南省公安信息通信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信息化专业技术工作人员1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公安信息通信中心

  公开招聘信息化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公告

  一、 招聘岗位

  计算机系统管理岗位1名,数据库管理岗位1名,视频会议岗位1名,安全管理岗位2名,应用软件开发岗位5名。

  二、招聘对象

  具有国家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户籍不限)。

  大学本科及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79年8月1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4年8月1日以后出生);

  有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有开发成果或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3.热爱应聘岗位工作;

  4.具有适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

  1.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3.因违法违纪正被调查处理的;

  4.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的、正在服刑的、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二)专业条件

  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其中计算机系统管理岗位的专业要求为计算机应用,安全管理岗位的专业要求为计算机应用、网络或通信,数据库管理岗位和应用软件开发岗位的专业要求为计算机软件,视频会议岗位的专业要求为通信工程(图像传输与处理)。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09年8月27日至8月30日(上午8:00-11:00下午2:30-5:00)。

  2、报名地点:河南省公安厅招待所(郑州市经三路与政四街交叉口北100米)209 房间。联系电话:0371-65947552、65947553。

  3、报名办法:应聘人员持毕业证、正式身份证和近期同底版一寸照片6张于规定的时间到报名地点报名,在职人员还应携带所在单位同意报名的书面证明。报名时,应聘人员填写《河南省公安厅信息通信中心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经资格审查合格后,交纳报名考务费60元。

  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于9月2日下午到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

  对资格的复查贯穿于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取消聘用资格。

  (二)笔试

  笔试内容包括计算机基础理论知识和软件网络综合知识。笔试满分为100分,计算机基础理论知识和软件网络综合知识各占50分。

  报考人员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按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地点、考场参加笔试。

  9月9日下午在原报名地点公示笔试成绩。对进入面试人员发放面试通知。

  (三)面试

  根据应聘人员的笔试成绩,按各岗位拟聘用人数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员。符合条件人员达不到该比例的,全部进入面试程序。

  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专业水平、求职动机与拟任岗位的匹配性及仪表气质等,满分为100分。

  (四)总成绩计算办法

  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五)体检

  根据应聘人员总成绩,按各岗位拟聘用人数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进行。

  (六)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根据应聘人员总成绩按各岗位拟聘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员。

  考察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等有关情况。

  (七)确定拟聘用人员

  考察合格人员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7天。

  因体检、考察及资格复查不合格或应聘人员弃权等原因出现空缺的,按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考试总成绩相等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八)聘用

  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或反映问题经调查不影响聘用的,办理临时用工聘用手续。

  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后,适应岗位要求的,河南省公安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和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五、工资及福利待遇

  聘用人员试用期工资标准为1200-1500元。三个月试用期后,签订正式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签订后,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工资总额分为三个等次,博士研究生学历的每月不低于5000元、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每月不低于3000元、大学本科学历的每月不低于2000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金;为聘用人员安排专项培训经费,保障进行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

  本公告由河南省公安厅政治部负责解释。

  河南省公安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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