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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点:铁路司法体制改革迈出重要一步
2012-01-17 09:07  华图网校 点击: 载入中...

  为了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法律实施,在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同时,更要将着力点放在改革尚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法治建设发展需要的现行司法体制上,让国家司法权真正姓“公”、姓“民”和姓“廉”,从体制、机制上消除司法对于企业、地方和行政的依赖甚至依附关系,确保各级司法机关的独立、客观和公正。

  据新华社报道,日前,山西省政府、省检察院与太原铁路局签署协议,将太原铁路检察机关移交给地方检察院,实行属地化管理。这是我国首个铁路检察机关整体移交地方的事例,是铁路司法体制改革的创新之举,具有标志性意义。

  应当看到,长期以来,我国在推进司法权的依法独立行使方面,存在种种观念和体制、机制性障碍,步履维艰。这不仅表现在司法的地方化、行政化倾向依然存在,甚至直到今天,还存在着某些司法体制上的部门化、企业化现象,而独立的铁路司法机关及系统的存在,就是其重要表现。

  在铁路系统内部单设公安、检察和法院机构,是中国现行司法体制上的一个“特例”。形成这一现象的原因错综复杂,从历史上看,早在计划经济年代,铁路公安机构就已独立存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为了配合全国性“严打”战役,整个铁路系统迅速组建起隶属于自己的三级检察院和法院,负责审理涉“铁”案件,形成了相对独立、封闭的司法机构体系。而铁路系统长期政企合一,除铁道部外,各铁路局及其以前所属的分局,早已成了企业性质。铁路系统的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实际上成为在国有企业管辖下但又行使着国家治安、司法权力的机构,它们的人事、财政和物资装备等全然受着铁路企业的管控和调度,成了国家司法体系之外的“独立王国”。

  而从人员身份上看,铁路系统内的检察官和法官,其组织人事身份并不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其工作职责虽然也是行使国家的检察权、审判权,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刑事、民事等各类诉讼案件,但却无需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也不经地方人大的任命。他们的实际身份,其实依然是企业工作人员。

  这样的体制安排和人员成分,虽有历史原因,但确实与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及现代法治理念、司法精神相去甚远。人们不仅由此会对铁路司法的独立性、客观性产生怀疑,也会对其诉讼过程及案件裁决的公正性、公信力形成不满,甚至会直接对其“司法权”来源的正当性、合法性提出质疑。这也是社会各界长期呼吁“铁路司法体制”必须进行彻底改革的重要原因。

  而早在铁路司法体制改革之前,我国的民航、交通、石油、林业、矿山等企业和机构,也存在着类似“独立”的体制,但它们早已纷纷改革、脱钩,使公安、司法权力回归姓“公”,而只有“铁老大”依旧长期维持原来的体制不变。直到一年之前,才开始传出体制可能出现“松动”的信息。去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参加全国人代会湖北代表团审议“两高”报告时透露,中央高层批准铁路检察院转制脱离铁路企业并划归地方。另有消息称,除了铁路检察系统外,铁路法院也拟转轨,各地铁路法院、铁路检察院将全部划归各省市自治区地方检察院、法院,实行统一管理。不过,由于改制涉及大量复杂的人财物流动,牵涉更多的利益格局调整,因此,其推进速度甚为缓慢,并没有在预定的时间节点上完成任务。

  此番山西太原铁路检察系统的改制,可谓先行一步,是我国近年来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饱受法律学者和社会关注的铁路司法姓“铁”的问题,有望从这里起步并逐步获得根本性解决。

  我国已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人们也确实亲历了中国法律从无到有,从粗疏到细密并日臻完善的过程。但如何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司法体制,使司法真正依照其自身规律运行,恐怕依然任重道远,需要付出努力。

  为了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法律实施,在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同时,更要将着力点放在改革尚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法治建设发展需要的现行司法体制上,让国家司法权真正姓“公”、姓“民”和姓“廉”,从体制、机制上消除司法对于企业、地方和行政的依赖甚至依附关系,确保各级司法机关的独立、客观和公正,承担起宪法和法律赋予它们的职责。

  中国铁路系统是一个包含有政府机构、垄断国企乃至检察院和法院在内的超级综合体,改革头绪很多。作为法学界人士,我们期待铁路司法机构的“落地”改革能够急速推进,并使“落地”后的检察院和法院无论是在体制上还是感情上,都不再姓“铁”,能够严格依照国家的宪法、法律履行职责,确保司法的独立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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