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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湖南两院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解析
2011-05-20 09:33  华图网校 点击:

  D.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常识。根据《民通意见》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本题中,王某的身份证、出生证、户口簿上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以其“户籍证明”即“户口簿”上的记载“1月13日”为准。所以本题选择D选项。

  A.[解析]本题考查诉讼法常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且翻译费用是由法院支付的。所以本题选择A选项。

  A.[解析]本题考查民法常识。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B选项和D选项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而不得抵押。C选项属于学校的教育设施,不得抵押。A选项“某医院的小汽车”虽然是医院的财产,却不属于“医疗卫生设施”,因而可以抵押。所以本题选择A选项。

  B. [解析]本题考查诉讼法常识。根据我国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所以本题选择B选项。

  C. [解析]本题考查法制史常识。“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间相互隐瞒罪行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汉书·宣帝纪》记载,宣帝地节四年下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这就是通常所说汉代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其大意是说子女帮助父母、妻子帮助丈夫、孙子帮助祖父母掩盖犯罪事实的,一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父母帮助子女、丈夫帮助妻子、祖父母帮助孙子掩盖犯罪事实的,一般情况下可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罪责,这段话也可以简单的概括为“亲亲相隐不为罪”。所以C选项正确。

  D.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法常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行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不包括“吊销许可证”,所以选择D选项。

  A. [解析] 本题考查法理学常识。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为司法制裁(包括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违宪制裁。本题中,A选项中,是由法院的法庭对王某进行强制惩罚措施,判决王某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属于司法制裁、民事制裁。所以选择A选项。

  D.[解析] 本题考查时事政治。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正式确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所以本题选择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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