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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2008年定向招录培养
2008-07-28 16:28  华图网校 点击: 载入中...

        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总体部署,中央政法委、中组部、中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解放军总参部印发了《关于印发〈2008年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法〔2008〕28号),决定在部分省市自治区进行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面向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一批公务员。定向招录的对象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的拟退役、已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部队拟退役、已退役士兵);全国各普通高等院校2008年应届毕业生(含2006年和2007年毕业,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下同)。对报考人员的笔试、面试工作,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在各试点省、市、自治区统一组织实施。
    现将面向已退役士兵和普通高等院校2008年应届毕业生的《招录简章》公布如下:
   一、定向招录培养试点工作原则
    (一)内蒙古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本次定向招录培养工作,在自治区“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二)定向招录培养采取招录公务员考试与教育入学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进行,坚持公开、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三)此次招录一律采取定向培养方式,即定单位报考,定院校培养,毕业后一律按照入学前所签订的协议到定向单位工作。
  二、招录人数及定向培养方式
    (一)招录人数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定向招录322人(男287人,女35人),其中,基层法院32人,基层检察院24人,基层公安机关238人,基层司法机关(指监狱和劳教所)28人。具体招录单位、人数和培养院校详见《招录职位表》(附后)。
   (二)定向培养方式
  1.专科教育。对已退役士兵实行高中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2年。学习期满后,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给予专科学历。
  2.本科教育。对普通高等院校2008年应届毕业生采取专科学历起点的专升本和本科学历起点的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2年。学习期满后,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授予法学学士学位。定向到基层法院、检察院的,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3.研究生教育。对普通高等院校2008年应届毕业生采取本科及以上学历起点的法学硕士学位教育培养模式,学制3年。学习期满后,具备法学硕士学位申请条件的,可申请授予法学硕士学位。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三、招录条件
   报考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须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2.已退役士官,须具有内蒙古户籍,曾在部队服役满5年,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83年7月15日后出生);普通高等院校2008年应届毕业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3年7月15日后出生);
  3.符合教育部规定的相应学历学位的招生条件,即:
报考法学硕士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学历;
报考第二学士学位本科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或已取得法学学士学位;
报考专升本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学历;
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其中,报考蒙汉双语班的,须具有蒙古语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4.符合招录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招录职位表》)。
  四、报名方式与报名时间
  一律采取网络报名方式进行。请报考者登陆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网址:http://www.impta.com)进行招录职位查询和报名。
报名时间:7月18日8:00时―7月24日18:00时。
报考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按照要求填报《内蒙古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2008年定向招录报名登记表》,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数码彩照(jpg格式、20KB以下)。报名与参加笔试、面试所使用的证件必须一致。
  报考者务必于2008年7月18日8:00时―7月24日19:00时登陆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通过网上银行缴纳报考费用,完成缴费即确认报名成功。
  根据规定的收费标准,报考专科教育的,报考费每人120元;报考本科教育的,报考费每人150元;报考硕士学位教育的,报考费每人190元。在截止时间前未完成缴费视为放弃报考。
  报考者必须按照填报要求报名,并对在网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凡所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者,其报名资格、考试成绩、录取资格无效。
   五、各职位笔试开考比例
  专科试点班、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班各职位的笔试开考比例为:招录人数与报考该职位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5;法学硕士学位班各职位的笔试开考比例为:招录人数与报考该职位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3。
   六、笔试、面试及其成绩的合成
 (一)笔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教育入学考试(民法学、专业综合Ⅰ、专业综合Ⅱ)。所有报考者均应参加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报考专科试点班的考生只参加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报考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班的考生,还须参加民法学考试;报考法学硕士学位班的考生,还须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和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考试。
  笔试试卷一律用汉语作答(报考蒙汉双语班的考生在面试时用蒙古语作答)。
 (二)笔试时间:2008年8月30日、31日,其中:
   8月30日9:00―10:3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4:00―16:30 申论。
   8月31日9:00―11:30 民法学。
   8月31日9:00―12:00 专业综合Ⅰ;14:00―17:00 专业综合Ⅱ。
 (三)笔试成绩的合成及公布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民法学、专业综合Ⅰ、专业综合Ⅱ各科成绩均按百分制折算。
  笔试后,报考专科试点班的考生,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各占50%合成笔试成绩;
  报考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班的考生,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各占25%、民法学占50%合成笔试成绩;
  报考法学硕士学位班的考生,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专业综合Ⅰ、专业综合Ⅱ各占25%合成笔试成绩。
  内蒙古自治区及其他各有关省、市、自治区报考内蒙古自治区职位的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考生,统一由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笔试成绩合成前在每科成绩上加2.5分。
  9月15日,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考生的笔试成绩。
 (四)面试人选的确定及面试的组织
  每个招录职位,按照各类报考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以不高于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时间为9月25日―9月30日,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的地点将以发放《参加面试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考生。
  报考蒙汉双语班的考生,面试时必须用蒙古语作答。
  进入面试的人员,由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单位的自治区级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考生须于面试前2天,携带本人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在网上报名时提供不准确、不完整、不真实信息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由此产生的缺额,从报考本职位人员中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五)笔试、面试总成绩的合成及体检、考察人选的确定
  面试结束后,按照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合成总成绩。每个招录职位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其中,报考法学硕士职位的,以1:1.5的比例确定;其余职位以1:1的比例确定。
   七、体检和考察
  已退役士兵不再进行体能测试,其体检、考察工作以及高校毕业生的体检、考察和体能测试工作,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进行。
   八、录取和签订定向协议书
  根据考生考试总成绩和体检、考察结果进行录取。被录取人员须与录取院校以及定向工作单位、定向工作单位的自治区级主管部门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
  九、入学后的管理及毕业录用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对于在校学习合格的毕业生,所在院校应对其按照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同时转递档案。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机关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在校学习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
  不按照所签订协议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有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任何单位、个人擅自变更定向单位,要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十、服务年限
  被招录的人员学业期满合格毕业,到定向单位报到后须有一定的服务年限。入校时高中起点的,服务年限不少于10年;专科起点的,不少于8年;本科起点的,不少于5年;本科以上起点的,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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