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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
2011-10-30 13:17  华图网校 点击:

  (一)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范围人员的确定

  从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上的考生中,按照每个职位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3:1(考生人数与录用人数之比,下同)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范围的人员。

  凡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上的人数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将相应减少录用人数或予以取消。

  (二)面试资格复审

  1.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范围的考生,须自行下载打印《参加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和《报名登记表》,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2.考生须持《参加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一式二份)、《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二代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原件参加资格复审。户籍在集体户上的考生须提供本人户籍页复印件并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盖章确认;区外内蒙古生源毕业生还须提供有本人户籍注销页的家庭原户口簿或原内蒙古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

  3.录用职位要求报考者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考生须提供工作(服务)单位的证明(证明中应有具体工作岗位、工作起止时间、单位地址、有关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内容)或提供工作(服务)单位工资发放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报考定向招录六项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的考生,须提供服务项目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服务项目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证明。其中,对于纳入旗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日常管理的“储备人才”,考生须提供旗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发的储备文件(或花名册)、储备协议以及两年考核合格的考核表。

  4.面试资格复审将重点审核考生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凡不符合报考条件、个人错填民族信息导致加分、所填报个人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隐瞒在读研究生或本科生等真实情况以及提供虚假基层工作经历证明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面试资格复审后出现的缺额,按照该职位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从笔试合格分数线上的考生中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三)面试组织及成绩计算

  1.面试工作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采取结构化面试方法进行。面试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见《参加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

  2.面试成绩的计算

  考生面试成绩为每位考官所给分数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进行专业加试的职位,按照面试成绩占80%、专业加试成绩占20%的比例合成考生面试总成绩。

  3.凡面试时实际到场参加面试的人数与录用人数等额的职位,该职位考生的面试成绩须达到本人面试所在考场(同试题、同考官组)所有考生的面试平均成绩,方具有录用资格。

  4.考试总成绩的计算

  按照笔试成绩占60%、面试总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生考试总成绩。

  考生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同时公布进入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范围的人员。

  七、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

  按照每个职位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职位实际拟录用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范围的人选。

  (一)体检和体能测评

  1.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进行。其中,报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的,还要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检查有关体检项目。

  体检在自治区或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报考自治区机关(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的考生,体检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单位的自治区主管机关组织实施;报考盟市及以下机关(单位)的考生,体检由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考生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录用资格。考生体检不合格或被取消录用资格的,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2.体能测评。报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教机关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在面试后和体检前,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和国家公务员局考录司《关于录用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体能测评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公考录函〔2011〕28号)对报考者统一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体能测评后出现的缺额,从报考该职位参加面试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并补充进行体能测评,递补只进行一次。

  (二)考察

  考察工作在自治区、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招录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考察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其录用资格,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八、公示和录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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