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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开考试录用特警简章
2011-08-18 14:29  新疆人事考试中心 点击:

  (七)考察

  各招考地州人事部门对体检合格的人员按规定进行考察。体检合格的人员应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考察表》(可登陆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并提交所报考的地州人事部门。

  因考察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时,经自治区公务员局批准后,可在该职位面试(体能测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并进行体检、考察。

  (八)公示

  各招考地州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在面试、体能测试、体检、考察全部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并通过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招考地州政府人事局网站公示。

  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工作期限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

  (九)录用

  对公示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按照《关于加强自治区新录用公职人员“双语”学习培训及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由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组织“双语”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需要调剂的职位,将面向社会统一公布。具体的调剂办法届时可查询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务员局发布的调剂公告。

  报考人员一经录用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相关证明材料报到。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录用人员与原单位之间签署的合法用工合同必须由本人自行与原单位按相关约定解除,否则不予录用。

  四、监督、纪律及其它要求

  1、自治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2、参加考录工作的考官或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利害关系的,实行公务回避。

  3、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以及报考人员按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对违反考录纪律或填报虚假信息报名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并处以一定年限内或终身禁考公务员的惩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报考人员在报考过程中,应及时登录相关网站了解考录工作进程、查询有关事项的公告并按要求登录网站修改或确认信息,若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后果自负。

  五、招考信息发布

  本《简章》确定的时间、地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以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xjrs.gov.cn)和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http://www.xjrsks.com.cn)公告为准,将不再另行通知。

  六、政策解释

  本《简章》由自治区公务员局负责解释,各招考地州招考职位具体问题解答由招考地区负责,其他有关事项详见各附件。

  附件:1.人民警察职位报考说明、体能测试标准

  2.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3.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4.咨询、服务、监督电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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