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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云南省拟规定见义勇为者考公务员受照顾
2011-08-04 14:28  华图网校 点击:

  “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和物质的保障,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案例屡屡发生,以至于很多人“见义而不敢为”。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拟修订有关法规,对见义勇为者的就业、住房、子女教育等保障问题一一作出规定,还特别规定,见义勇为者及其子女报考公务员和国家事业单位将依法给予照顾。

  根据云南省人大内司委起草的《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见义勇为者所顾虑的就业、住房、子女教育等难题将逐一得到解决。草案还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治疗期间的医疗、交通、护理、误工、生活补助等费用解决予以了规定。

  根据草案的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升学、入伍、晋职、晋级、承包经营等方面的优先权;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配偶,在国家公务员招考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时,依法给予照顾;见义勇为受伤人员治疗、康复期间,原享有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且符合当地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保障条件的,对城镇人口,安排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予以解决,对农村人口,按照危旧房改造、防震安居等政策,给予一次性建房补助;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在参加本省大中专院校招生考试时,享受加分照顾。

  对于有较大贡献的见义勇为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给予一万元以上奖金。事迹突出,给予十万元以上的奖金。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事迹特别突出的,按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十年以上的标准发给奖金。云南省公民在本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可给予表彰奖励。

  草案还规定了有关单位的责任,即公安机关、基层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公民发现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的,应当及时送医院救治;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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