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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宁波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2010-12-29 09:32  未知 点击:

  为满足全市各级机关补充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下同)的需要,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机关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365 号)精神和全省统一部署,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将组织实施2011年全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

  2011年全市各级机关计划考试录用公务员1088名,其中:市级机关129名(含市地税下属单位及市监狱劳教单位),县(市)区机关807名,乡镇机关152 名。上述计划中含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100名;从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村官”)及面向参加浙江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人员(以下简称“两项计划”人员)中考试录用各级机关公务员155名;从优秀村(社区)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23 名。具体招考单位、职位、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等详见附件1-14 。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的范围和对象

  1、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1年应届毕业生和户口在甬全日制普通高校的非宁波生源2011年应届毕业生。

  2、具有宁波市常住户口的社会人员(以2011年1月4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3、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户口不限(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须在2011年9月30日前取得)。

  4、上述人员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报考。

  5、市级机关和市属单位面向大学生“村官”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具体对象为:选聘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任职满2年及以上(任职时间的认定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至2011年1月4日止),且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的人员。以上人员已离开服务岗位的,具有宁波市常住户口的可以报考(以2011年1月4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户口不限)。

  市级机关和市属单位面向“两项计划”人员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具体对象为: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累计具有2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含服务期),且具有宁波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11年1月4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户口不限)。

  已离开服务岗位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大学生“村官”和“两项计划”人员,自2011年起享受定向考录政策的期限为5年。

  6、县(市)区及乡镇(街道)机关面向大学生“村官”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具体对象为: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其中,慈溪市含杭州湾新区、江东区含高新区新明街道、北仑区含大榭开发区和梅山保税港区、鄞州区含高新区梅墟街道和东钱湖管委会,下同),任职满2年及以上(任职时间的认定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至2011年1月4日止),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且仍在服务岗位的人员。

  7、乡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现任村党组织、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连续满2年及以上的人员;现任村“两委”委员及以上职务连续任职时间满3年及以上的人员。报考人员任职时间的认定截止2011年1月4日。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担任村(社区)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

  8、乡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社区干部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现任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连续满2年及以上的人员。报考人员任职时间的认定截止2011年1月4日。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担任社区(村)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

  9、截止到2011年1月4日,具有公务员身份累计未满5年(含试用期)人员、现役军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1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1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10、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原为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中受到“不得报考公务员”处理期限内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11、村(社区)干部在任村(社区)“两委”委员及以上职务期间,受过处分或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对本村(社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不能报考乡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村(社区)干部招考的职位。

  12、属于《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第十二条规定九类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公务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公通字〔2008〕60号)第十条规定的十三类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各级公安、林业、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

  13、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录用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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