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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重庆市基层政法机关面向社会定向招录公告

A+ A- 2008-07-28 16:30  |  华图网校  |  责编:管理员 评论 点击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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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性、复合型政法人才,充实我市部分基层政法机关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及《2008年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政法〔2008〕28号)的有关规定,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决定,采取入学考试与公务员录用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面向社会定向招录培养一批基层政法机关工作人员。
    一、定向单位、招录指标及培养模式
    本次招录培养基层政法机关人员共203名,其中法院系统22名,检察院系统13名,公安系统150名,司法行政系统18名。培养学历层次及招录指标如下:
    (一)专科班(132名)
    实行高中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2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给予专科学历。
    招录指标为:公安系统120名,司法行政系统12名。
    (二)本科班(66名)
    采取专科学历起点的专升本和本科学历起点的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2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授予法学学士学位。其中,定向到基层法院、检察院的,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招录指标为:法院系统20名,检察院系统10名,公安系统30名,司法行政系统6名。
    (三)研究生班(5名)
    采取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3年,在校期间安排1年在实务部门实习并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招录指标为:法院系统2名,检察院系统3名。
    二、招录范围和对象
    (一)专科班学员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已退役士兵(常住户口在重庆)中招录。
    招录的职位及指标同时面向已退役士兵和2008年拟退役士兵招考,并按职位拉通排序、择优录取。面向2008年拟退役士兵招录的具体要求严格按《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2008年重庆市基层政法机关面向士兵定向招录公告》执行。
    (二)本科、研究生班学员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08年应届毕业生(含2006年、2007年毕业且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取得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人员中招录。报考专升本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学历。
    三、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3年7月15日至1990年7月15日期间出生)。其中退役士兵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83年7月15日至1990年7月15日期间出生)。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其中,报考公安、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双眼裸视在4·8以上或矫正视力5·0以上,男性身高1·68米以上,女性身高1·58米以上;报考法院、检察院的,男性身高1·65米以上,女性身高1·55米以上。
    (六)报考专科班的,须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及以上学历;报考本科班(第二学士学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及以上学历,已获得法学学士学位者亦可报考;报考法学硕士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七)具备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
    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⒈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受过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4.受到警告(不含警告)以上处分的;5.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6.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7.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8.曾被开除公职的;9.曾被辞退的;10.试用期内的公务员;11.近五年来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12.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13. 现役军人(2008年拟退役士兵除外);14.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四、招录方式
    招录采取笔试、体能测试(限报考公安、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考生,下同)、面试、体检、考察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竞争,分别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学员毕业后,按入学时签订的定向单位正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五、报名程序
    (一)招录职位查询
    各招录单位具体的招录指标、培养专业等详见附件1。
    (二)网上报名
    本次考试报名全部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在2008年7月18日上午8:00至7月24日18:00期间登录重庆人事人才网进入报名系统,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或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者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和相关说明,按照说明要求如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的各项内容并上传电子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准确记住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成绩查询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2.初审报考资格。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及各县公安局根据报考人员在网络上填报的材料,对照职位报考要求,在网上进行资格初审,并在报考人员报名后的2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初审资格部门或单位应下载并打印考生报名信息,供资格复审和考察时使用。
    3.查询报考资格初审结果。报考人员请于填报报名信息后的2日内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初审。如因填报信息错误可及时进行修改,重新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考试。报名人员应慎重选择报考单位及职位,一经资格审查通过后,报名人员不能更改报考单位及职位。(报考人员如对资格审查结果有疑问,可咨询招录部门或单位,联系电话附件1)。
    4.网上缴费。报考人员资格初审合格后,须在7月28日18:00前进行网上缴费(按市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确认参考。报考者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确认。网络报名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报名参考。确认的具体程序按网络提示进行。
    报考人员属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或居家属四川“5.12”地震重灾区的,可减免考试考务费用。在报名确认缴费时,居家属四川“5.12”地震重灾区的报考人员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原件(见说明),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县级及以上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于7月28日前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后同)到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一路1号市人事局新办公大楼三楼301房间)审核办理免缴考务费手续。也可先进行网上缴费,在笔试开考前工作日(如前)凭上述证明材料到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退费手续。逾期未办理者,不得减免考试考务费用。
    5.打印准考证。网上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并缴纳了报名考务费的,于2008年8月25日9:00-8月29日登录重庆人事人才网报名系统打印本人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保证字迹、照片清晰),并在考试当天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按时到准考证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逾期打印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六、考试
    考试分笔试、体能测试、面试。各职位招录指标与报名人数比例须达到各招录职位面试比例(详见附件1)及以上的方可开考。
    考试大纲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上公布,考生可自行下载。
    (一)笔试
    笔试时间为2008年8月30日、31日。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报考专科班的考生只参加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考试类别为A类;报考本科班的考生,还需参加《民法学》的教育入学考试,考试类别为B类;报考法学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还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教育入学考试,考试类别为C类。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
    笔试成绩以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教育入学考试笔试成绩占50%的方式计算[报考专科班的笔试成绩直接以公共科目笔试合计成绩为准;报考本科班的笔试成绩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2+教育入学笔试成绩(折合成百分制)”的公式计算;报考研究生班的计算公式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2+教育入学笔试成绩(折合成百分制)”的公式计算]。
    考生笔试成绩及名次、各职位进入面试(体能测试)最低分数线请于2008年9月15日后通过重庆人事人才网查询。
    (二)现场复审报名资格
    2008年9月25日,按面试(体能测试)比例进入面试(体能测试)的人员须持有关证件资料到指定地点(详见附件1),由招录部门或单位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本公告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具体应提供本人毕业(学位)证,身份证,户口簿和招录职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等。此外,已退役士兵还须持退役证原件;在职人员还须持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2006年和2007年普通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供毕业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出具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并未就业的证明。经复审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包括身高初测不符合条件的),取消面试(体能测试)人选资格,其缺额经重庆市人事局核准,可在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三)体能测试
    体能测试时间为2008年9月27日。招录公安人民警察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体能测试由重庆市人事局分别与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统一组织。依据体测比例,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笔试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体测人员。若最后一名的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体能测试。达不到体能测试比例按实际人数体能测试,不减少招录指标。
    体能测试项目:按照《招录人民警察体能测试标准》(详见附件2),男性为10米×4往返跑、1000米跑、立定跳远、引体向上;女性为10米×4往返跑、800米跑、立定跳远、仰卧起坐。考生体能测试有2项及以上达到规定标准的为合格。体能测试结束的当天公布体能测试结果。
    体能测试的具体时间、地点,请于2008年9月15日后登陆重庆人事人才网查询。
    (四)面试
    面试时间为2008年9月28日。依据面试比例,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笔试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若进入面试最后一名的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
    面试以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要求考生用普通话回答问题,满分100分。由招录单位向应试人员公示面试成绩、总成绩和参加体检人员名单。
    按渝价〔2003〕86号文件规定,面试收费每人40元。
    面试具体时间、地点,请于2008年9月15日后登陆重庆人事人才网查询。
    七、体检和考察
    在进入面试的人员中,以考生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办法计算总成绩(计算方式为:总成绩=笔试成绩÷2+面试成绩,笔试、面试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按招录职位指标从高分到低分1∶1的比例(报考法学硕士职位的按1:1.5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进入体检最后一名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考试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的人员。
    报考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考生的体检,除身高条件执行本公告规定的标准外,其他体检项目和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规定和渝人发〔2005〕25号文件的要求组织。报考公安系统考生的体检,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渝人发〔2002〕60号)以及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招录人民警察体检复查工作的通知》(渝人发〔2005〕142号)的要求组织。报考司法行政系统考生的体检,按《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渝人发〔2004〕128号)的规定组织。
    体检合格者,由招录部门对其思想政治素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日常学习工作情况、身体状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统一组织考察。
    若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则按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其他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如递补人员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上述确定体检人员的原则处理。
    考察结束后,报考法学硕士职位的拟录取人选还须由重庆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招录计划的1.5倍的比例推荐给招录院校,由招录院校进行面试复试。
    体检时间、体检报到地点及有关事宜请于2008年9月15日后登陆重庆人事人才网查询。
    八、公示
    重庆市人事局按规定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均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在重庆人事人才网面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拟招录培养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所学专业、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同时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九、审批、入学及录用
    考试、体检、考察合格,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者有反映问题但不影响录取的,由重庆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录取名单通知相关院校,由相关院校按名单下发录取通知书。录取前,若出现拟录取人员不符合招录条件、自动放弃录用资格等情况时,其缺额按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其他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如递补人员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上述确定体检人员的原则处理。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录取院校、定向单位所在市级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
    对于合格毕业生,所在院校将其档案按定向单位进行派遣。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享受相应待遇。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位学历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新录用的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新录用的公务员到定向单位报到后应有一定的服务年限,入校时高中起点的,不少于10年;入校时专科起点的,不少于8年;入校时本科起点的,不少于5年;入校时本科以上起点的,不少于3年。
    十、纪律要求
    (一) 招录培养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是面向社会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保证这次招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 公开招录培养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政策性强,要坚持原则,照章办事,严格程序。对招录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防止和杜绝不正之风,确保招录工作顺利进行。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录用资格,按公务员考试录用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招录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请按以下方式咨询:涉及网上报名技术和笔试考务方面的有关问题可咨询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电话:023-86868820(咨询笔试考务)、023-86868838(咨询网上报名技术)。涉及招录政策方面的有关问题可咨询重庆市委组织部干部(综合)管理处,咨询电话:023-63899721;重庆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咨询电话:023-86868608、023-86868609、023-86868612。
    本公告由重庆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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