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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出台

2014-02-13 19:52  |  华图网校  |  责编:admin 点击收藏

2014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出台  

国家公务员局昨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此前,国家公务员局连发《公务员培训规定》、《公务员奖励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三个试行规定。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等级的公务员将被辞退,公务员队伍将建退出机制的说法已转化为成文规定。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规定,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其职务自然免除。
  规定明确,本规定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选任制公务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升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另行规定。
  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二)降低职务的;(三)转任的;(四)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六)退休的;(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规定要求,科员以上职务的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公务员降职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规定要求,公务员降职,一般降低一个职务层次。公务员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当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规定要求,在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中,不得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打击报复。
  规定要求,在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中,还不得有下列行为:超编制、超职数、超机构规格或者自设职位任用与晋升公务员职务;随意放宽或者改变公务员职务任用和晋升的条件;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的情况;违反规定程序决定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突击晋升公务员职务等。
  根据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规定指出,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转任、挂职锻炼的;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等。
  根据《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新录用公务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根据规定,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公务员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规定明确。
  规定要求,公务员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规定要求,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规定要求,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此外,规定强调,对违反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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