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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卷三答案解析

A+ A- 2015-04-20 10:33  |  华图网校  |  责编:HouXQ 评论 点击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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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 卷 三

  一、单项选择题

  1.[参考答案]C

  [考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民事行为的效力

  [解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于公平正义的要求,主要包括情理兼顾、合法合理、利益均衡和维护合法利益。但是,在适用民法规则处理民事纠纷时,仍应坚持“避免向一般条款逃避”的原则,即在有具体法条依据时,法官断案应以该法条为裁判案件之基准,而不应简单地直接以理念、原则、原理为依据裁处民事案件。由此,A选项不当选。

  根据《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本题中甲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胁迫。再有,即使甲公司行为构成胁迫,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在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该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则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并非无效。故B项不当选。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利益内容”和“受益对象”具有不确定性,它是不确定多数人的利益。不能将购房人的利益直接等同于社会公共利益。即使认为《退款协议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该协议亦非可撤销,而是无效。故D项不当选。

  2.[参考答案]D

  [考点] 监护制度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甲是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甲的父母是甲的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甲作为精神病人,没有独立做出意思表示的能力,无法有效表达对其身体器官进行处分的意思。因此,A选项错误,不当选。

  《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在处分被监护人财产时,必须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实施,否则该处分行为无效。举轻以明重,则监护人在处分被监护人身体器官时,更须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实施,譬如甲的器官坏死,需要监护人签字决定交由医院摘除进行救治,在此情形下,甲的父母有权签字处分。本案中,甲的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并非为了甲的利益而实施。故甲生前,其父母决定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因此,B选项错误,不当选。

  对于本题,考生提出异议较多的是针对C选项和D选项。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有的考生认为,依据该条规定,在公民死后,其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但是,《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第2款的“公民”,按照体系解释,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这里的公民不包括精神病人。精神病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应特别注意其利益维护,避免发生道德风险,故监护人无权在精神病人死后决定将其器官予以捐献。故C选项不当选,D选项当选。

  3.[参考答案]D

  [考点] 法定代表人制度与意思表示

  [解析] 意思表示一旦成立,表意人须受其约束,非依法律,不得擅自撤回或者变更。意思表示成立后,将要影响表意人、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王某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已经到达乙公司,并经乙公司回函予以承诺。甲、乙公司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甲公司不得撤销要约。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在函件发出后2小时意外死亡,并不影响此前所发出要约的效力。又,根据《公司法》第47条规定,处置公司资产,并非经由董事会决定。退一步,即使公司章程规定处置公司资产需要经由董事会决定,该规定不具有对外效力。《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综合以上理由,王某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发出的书面要约有效。故D选项当选,ABC选项不当选。

  4.[参考答案]C

  [考点] 转委托、间接代理、合同相对性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乙在将事务转委托给丙之后,通知了甲首饰店。甲首饰店的回函内容表明对乙的转委托行为予以追认。故乙的转委托行为有效。故A选项错误。乙的转委托行为有效,则丙是甲的代理人,而非乙的代理人。根据《合同法》第402条规定,丙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甲的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另依题干信息不能推断出丁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丙的被代理人是甲。因此,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不能直接约束甲和丁,故B选项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规定,丙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丁签订买卖合同,后因丁拒绝履行支付首饰款义务,则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故C选项正确。丙与戊签订箱包合同,丙与戊是当事人,戊不向丙交付箱包,只能由丙向戊主张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2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可见,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丁不得向戊主张权利,故D选项错误。

  5.[参考答案]B

  [考点] 连带债务、代位诉讼、债权转让中诉讼时效的中断

  [解析] 《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A选项中,乙公司的行为能够导致甲公司10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从题干信息不能推断出乙公司放弃了2万元债权,相反,乙公司是要求甲公司“先”清偿8万元,意味着乙公司没有放弃2万元债权。因此,A选项错误。

  《诉讼时效规定》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B选项中,丙要求连带债务人甲承担责任,这一事由会导致甲和乙对丙负担的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均中断。故B选项正确。

  《诉讼时效规定》第18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C选项中,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则甲公司的行为,会导致丙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诉讼时效中断。C选项表述错误。

  《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因此,D选项中,应自甲公司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应该是自通知到达债务人乙公司之日起而非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乙公司的10万元债务诉讼时效才中断。D选项表述错误。

  6.[参考答案]C

  [考点] 试用买卖、物权变动、机动车侵权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试用买卖是买卖的一种特殊方式,以试用买卖方式进行机动车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机动车侵权行为,同样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规定,因此,C选项正确。

  侵权责任承担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题干信息表明周某违反交通规则,因此造成的危害后果和迅达公司没有关系,故迅达公司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付后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因该机动车侵权遭受损害的人,有权要求买方即周某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权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故ACD项错误。

  7.[参考答案]D

  [考点] 担保物权的竞合

  [解析] 首先,依据《物权法》第239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本案中,甲对设备享有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乙对设备享有的抵押权进行了登记,丙对该套设备享有质权,而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留置权。故丁应该是第一顺序,分析到这里,本题就可以选择出正确答案,即D选项。其次,乙的抵押权经过登记,依据《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1款,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故乙优先于丙。同时,根据《物权法》第199条规定,乙也优先于甲,乙是第二顺序。再次,依据《物权法》第180、188条规定,甲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的质权人丙。故丙是第三顺序。最后,甲是第四顺序。

  8.[参考答案]D

  [考点] 物权请求权

  [解析] 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不必非得以诉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以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即物权受到妨碍后,物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清除危险、返还财产等。因此D选项错误。

  9.[参考答案]D

  [考点] 先占

  [解析] 先占是指最先占有无主财产。先占必须在事实上占有物,这种占有要有取得所有权的意思。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从题干信息显示,潘某有取得奇石所有权的意思,符合先占构成条件,本题正确答案是D。

  10.[参考答案]B

  [考点] 债的种类、保证方式、共同保证

  [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19条第1款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本题中,乙公司和丙公司都是银行的一般保证人,但是就乙公司对银行的一般保证债务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一般保证债务而言,两者之间属于连带之债。故B项表述正确,当选;C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需要强调的是,依据《担保法解释》第20条,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也是有追偿关系的,追偿规则要么按约定,要么推定平均分担。故,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并非不真正连带之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者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丙公司和丁公司对乙银行的债,不属于选择之债。A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多数人之债,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为2人或2人以上的债。很显然,丙公司、丁公司对乙银行的债是两个独立的债,谈不上属于多数人之债。D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11.[参考答案]B

  [考点] 要约、承诺、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保证责任与借款合同

  [解析] 《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应当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本案中,保证人丙与债权人乙之间保证合同的签订,亦需要经历要约、承诺阶段。丙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同意保证期间为1年,实质是丙向乙发出了愿意签订保证合同的要约;后来,乙在甲提供的借款合同中签字,也意味着乙是针对丙的要约进行了承诺。但是,乙的承诺对丙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是一项新的要约。根据《合同法》第20、30条规定,保证合同的要约人是丙,承诺人是乙,而甲则属于使者的法律地位,为乙丙保证合同的签订传达意思表示。本案中,乙丙之间的保证合同尚未成立,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本题正确答案应是B。

  当然,甲乙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00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虽然甲乙双方约定将1万元利息预先从11万元本金中予以扣除,但是双方仍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即10万元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这只是说明,甲乙之间的主合同法律关系应该按照10万元的借款来确定。

  不能在此适用《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1款的规定,认为丙保证的主债务是10万元本息。因为本条适用的前提是“保证期间”,言外之意是保证合同已经成立,这是前提。而在保证合同尚未成立之时,则不能适用本条,故D项错误。同理,也不能在此适用《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的规定,认为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故A项错误。最后也不能适用《担保法》第19条,故C项错误。

  12.[参考答案]B

  [考点] 代位权、债权转让、债务转移

  [解析] 《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甲公司转让债权,并不需要经过债务人乙公司同意,只要通知乙公司就可以。A选项不当选。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如果丙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公司同意,则债务并没有转移,丙公司仍然是债务人。由题干表述“将债务转移给”可以推断出此处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而非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债务承担中,因为债务转移未经债权人乙公司同意,故该债务转移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即丙公司仍然是债务人。而至于戊公司是否能够成为并存债务承担人,需要在题干中增加条件才能给出答案,故本题设问的是如果戊公司提出抗辩,能够成立的理由是什么。戊公司提出抗辩有两个层面的可能:第一层面,戊公司抗辩债务承担不成立,自己根本不是债务人;第二层面,戊公司抗辩甲公司不得主张代位权。根据前述分析,戊公司在第一层面的抗辩是能够成立的。综前所述,乙公司和戊公司之间不存在债务关系,因此,戊公司可以以此对丁公司的代位权诉讼提出抗辩。B选项当选。如果戊公司选择提出第二层面的抗辩,那么,问题就转变为:即使戊公司追认自己属于债务加入,就丁公司提出代位权诉讼本身而言,戊公司是否可以提出能够成立的有针对性的抗辩。代位权规则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和《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第1款规定,乙公司只是简单地对戊公司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不能仅以此认为乙公司没有怠于行使其债权。因此,戊公司不得以此为由,对丁公司的代位权诉讼提出抗辩。C选项不当选。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只有乙公司对戊公司提起诉讼或者提起仲裁,才不构成怠于行使债权,由此可以推断出,即使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债务纠纷存在仲裁条款,后该债务经过乙公司同意转移给了戊公司,乙公司与戊公司之间亦存在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不得成为戊公司对抗丁公司代位权诉讼的抗辩理由。

  13.[参考答案]B

  [考点] 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

  [解析] 《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乙公司有权行使约定解除权。但是,虽然《通知》经过公证,但是其内容并非意在解除并购协议,而实质是督促甲公司依约履行义务。此处的公证只是对事实的认定,并非对事实的法律效力作出认定。因此A选项不正确。后乙公司给甲公司发送《通报》,《通报》的内容明确表明乙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意思,因此《通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B选项正确。

  根据《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甲公司是有权对乙公司的解除提出异议的。C选项错误。乙公司依据约定解除并购协议后,有权要求甲公司按约定支付违约金,D选项错误。

  14.[参考答案]C

  [考点] 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债务转移

  [解析]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自动扶梯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先付款,乙公司后交货。后来,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三方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依据《合同法》第67条,先履行义务一方无论是甲公司还是后来的丙公司,均未履行付款义务,因此,不得要求乙公司履行交付自动扶梯的义务。因此,AB选项均错误。

  依据《合同法》第68条,乙公司销售的同品牌自动扶梯已经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政府部门介入调查。故甲公司有证据证明乙公司发生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甲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后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三方合意,将甲公司的付款义务转移给丙公司。依据《合同法》第85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因此,丙公司作为义务受让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权,即不安抗辩权,故C选项正确。

  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三方达成的债务转移,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明确约定了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根据《合同法》第84条,就付款义务而言,甲公司已经退出了这一法律关系,故D选项错误。

  15.[参考答案]D

  [考点] 技术开发合同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341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未约定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甲公司按约支付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后,乙公司交付了全部技术成果资料。依据《合同法》第341条的规定,甲公司和乙公司对该技术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故,选项AB均错误,不当选。

  依据《技术合同解释》第20条,《合同法》第341条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可见,甲公司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丙公司使用该技术,该合同有效,故C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乙公司以独占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丁公司使用该技术,该合同无效,故D选项表述正确,当选。

  16.[参考答案]C

  [考点] 著作署名权、发表权、著作权的限制和保护

  [解析]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诗人享有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可以署真实姓名也可以署非真实姓名,因此A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著作权法》第10条第1项规定的“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可见,“天堂向左”是在甲网站被正式发表,而非在《现代诗集》中被正式发表,因此B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根据《著作权法》第23条第1款,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可见,丙教材编写单位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将“天堂向左”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因此C选项表述正确,当选。

  根据《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本题中,诗人并未声明不得转载,故丁网站转载该诗不一定会构成侵权行为。《著作权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可见,并非一切转载必然构成侵权行为,因此D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17.[参考答案]D

  [考点] 技术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的行使和转让

  [解析] 《合同法》第342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专利法》第10条第1款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第3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题中技术转让合同已经生效,专利申请权自技术转让合同登记之日起生效。乙公司是否享有专利申请权,与是否依据该技术方案制造出产品无关。故A选项和B选项表述均错误,不当选。

  《专利法》第9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同时,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2款,同一申请人在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未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第9条第1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可见,乙公司获得专利申请权后,有权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但是,乙公司无权就该技术方案既获得发明专利,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故C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D选项表述正确,当选。

  18.[参考答案]C

  [考点] 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争议的裁定、注册商标的许可

  [解析] 商标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本题中,“一剪没”并非注册商标,王小小与张薇薇签订的合同不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法》第40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规范的都是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不是非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可见,AB选项表述均错误,不当选。

  《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41条第2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本题中,个体经营户王小小使用“一剪没”作为未注册商标长期使用,享有较高声誉。张薇薇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一剪没”商标使用于理发业务并获得注册,张薇薇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利害关系人王小小可以自“一剪没”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故C选项表述正确,当选;D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19.[参考答案]B

  [考点] 不当得利

  [解析]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依据之一,不当得利成立后,就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受益人应向受损人偿还其无合法根据而获得的利益。《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5万元,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超过部分无效。无效部分即构成不当得利之债,应由乙将不当利益返还给甲。可见,A选项不当选。

  《民通意见》第171条规定,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因此,债务人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不构成不当得利。可见,B选项当选。

  选项C和选项D显然都构成不当得利,均不当选。

  20.[参考答案]D

  [考点] 无因管理

  [解析]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成立无因管理之后,在当事人之间会发生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本题中,刁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其应将管理费用扣除后将管理成果交给被管理人。但是,无因管理人不得主张报酬。可见,D选项正确,当选。ABC选项皆错误,不当选。

  21.[参考答案]C

  [考点] 离婚协议、夫妻债务的清偿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和《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黄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黄某的这笔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即黄某和唐某是共同债务人,刘某是债权人。同时,《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可见,黄某和唐某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具有对内效力。如黄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唐某追偿10万元。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ABD选项皆错误,不当选。

  22.[参考答案]C

  [考点]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解析] 根据《婚姻法》第1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甲与乙登记结婚时乙没有到法定婚龄,但是,在乙请求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该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则不再属于无效婚姻。故A选项不成立,不当选。《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可见,C选项成立,当选。根据《婚姻法》第11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受胁迫缔结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而非无效婚姻。D选项不成立,不当选。欺诈不构成可撤销婚姻的事由,更加不是婚姻无效的事由,故B选项不成立,不当选。

  23.[参考答案]A

  [考点] 继承权的放弃

  [解析] 《继承法意见》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因此,A选项正确,当选。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因此,B选项错误,不当选。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因此,C选项错误,不当选。父母子女的关系是强行法规定,不得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或更改。因此,D选项错误,不当选。

  24.[参考答案]C

  [考点] 姓名权、肖像权和网络侵权行为

  [解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乙医院未经甲同意使用甲的姓名,侵犯了甲的姓名权,但是丙网站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做了删除,故丙网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就此,可以判断出本题只有C选项正确,当选。乙医院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和嘴部),乙医院未经甲同意发布该照片到丙网站的广告中,但是,因为该照片是局部的,且一般人难以辨认出照片上是谁,故乙医院并没有侵犯甲的肖像权。

  25.[参考答案]B

  [考点] 公司的分立

  [解析] 《公司法》第176条第2款规定了公司分立时的通知和公告义务,白阳公司分立时,有义务通知债权人甲,所以A选项的说法正确。《公司法》第174条规定了公司合并后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法》并未赋予公司分立时债权人享有同等权利,究其理由,应是分立后的公司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分立并不会削弱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很多情况下反而会增强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为便利公司分立,现行《公司法》取消了债权人的此项权利。所以B选项的说法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根据《公司法》第177条规定,本题中白阳公司分立前可以与债权人甲就债务清偿问题达成书面协议,所以D选项的说法正确。未另订协议的,分立后的阳春公司和白雪公司对白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C选项的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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