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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陕西省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干警48人公告(3)

2016-08-24 09:08  |  陕西人事考试网  |  责编:admin 点击收藏

  (三)成绩查询

  省考录办收到教育部教育入学考试成绩后,将在第一时间公布成绩和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名单。预计2016年10月28日考生可以登录陕西省政府门户网或陕西省公务员局网查询各科成绩。

  根据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考生《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答题信息须经专业机构甄别鉴定雷同试卷。在公布公共科目笔试成绩的同时,公布雷同试卷甄别的处理结果。对雷同试卷甄别处理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可在发布笔试成绩次日起3日内,由本人向省考录办当面提交对雷同试卷甄别处理结果的复核申请。

  考生对公共科目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发布笔试成绩次日起3日内,由本人向省人事考试中心当面提交复核阅卷结果的申请。公共科目笔试主观题采取网络阅卷、客观题机器阅卷,除缺考、违纪和0分情形之外,不受理考生复查原始试卷的申请。

  教育入学考试的阅卷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实施,考生对教育入学考试成绩有异议的按教育部规定办理。

  对以上复核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复核期间,不中止考录程序。对复核结果无误的考生,通过电话或短信告知结果;对复核后确属有误的,书面通知考生本人。凡属涉及面试资格的,将另行发布公告对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名单等情况予以变更确认。

  (四)笔试总成绩合成

  考生的笔试总成绩由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与教育入学考试成绩合成,其计算公式为:

  六、面试

  (一)确定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省考录办按职位,对笔试总成绩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之上且考生人数不少于录用计划3倍的职位,以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录用计划数的3倍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对笔试总成绩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之上考生人数少于录用计划3倍的职位,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人员全部确定为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按职位排序未四舍五入的笔试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时,并列者同时确定为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单科成绩为零者,不得确定为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省考录办将在省政府门户网和省公务员局网公告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情况。

  (二)面试资格复审和人民警察职位体能测评

  1.面试资格复审。面试前,须进行面试资格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政治(警务)部按照公布的报考资格条件,负责组织对本系统参加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

  在规定时限内,面试资格复审人员放弃或面试资格复审不合格,以及被取消面试资格等形成的缺额,由资格复审单位在本职位笔试总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不超过录用计划总数5倍的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2.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进行体能测评。本次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定向培养的人民警察职位,包括公安系统所有职位和法院系统司法警察职位。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面试资格复审合格后须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全省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凡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人员,不得进入面试。

  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体能测评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人民警察职位体能测评后出现的缺额,等额递补一次。

  面试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工作安排另行公告。

  面试公告发布后,不再进行资格复审或体能测评人员递补。

  (三)组织面试

  面试由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统一组织。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公告。

  面试结束后次日,将考生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和综合成绩上网公布。

  (四)综合成绩的计算

  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成绩满分均为100分。

  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60%+面试成绩×40%

  公布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成绩时均保留小数点后2位。综合成绩保留2位小数后如出现并列,拟进入体检人员超过招录计划的,综合成绩顺延小数位确定综合成绩排序;综合成绩并列且顺延小数位后仍完全相同时,则依次按烈士子女、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并列者按授奖层次高由到低排序)、退役士兵、笔试总成绩、公务员公共科目成绩的顺序,确定排序先后。

  七、体检和考察

  法律硕士职位进入体检人数和计划招录人数的比例为2:1,其他职位进入体检人数和计划招录人数的比例为1:1。

  省考录办按照职位综合成绩排序从高到低依次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招录职位面试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如下办法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对于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录用计划数的,有1人参加面试的,如考生面试成绩高于或等于本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平均成绩,则进入体检;有2人(含)以上参加面试的,先以综合成绩排序,除综合成绩最后一名外,该职位其他面试人员进入体检,如综合成绩最后一名考生面试成绩高于本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平均面试成绩,则进入体检。

  体检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政治(警务)部组织实施。

  体检项目和标准按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还须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体检前如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调整体检标准和项目,则按新规定执行。

  体检费按医院体检收费标准,由参加体检的考生缴纳。体检结论由体检组织单位及时告知体检考生。

  因考生放弃或体检不合格形成的缺额,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中,按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体检不超过两次。

  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视为考生放弃体检。

  体检公告另行发布。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

  考察工作由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务员局统一安排,按照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社厅、陕西省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考察着重审核确认考察对象报名时提供的本人信息和相关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报考职位资格条件,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等;考察被考察对象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

  考察对象放弃考察资格时,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中,依综合成绩排序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1次,对体检合格者再行考察。考察中其他情形形成的缺额不予递补。

  对正在接受调查,或因报考资格条件有纠纷在30日内难以核实清楚的考察对象,终止录用程序。由此形成的缺额,不再进行人员递补。

  八、公示、录取与后期管理

  对考察合格的拟录取人员,由省考录办统一进行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取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其中,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公示名单,按职位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确定。公示期间如发现考生有影响录用的问题,经查实后,取消录取或复试资格;30日内难以核实清楚的,终止录用程序,不再递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查实不影响录取的,由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务员局确定为拟录取人员,并将拟录取人员数据库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有关规定发放录取通知书。其中,法律硕士职位的人员先参加招录院校的复试,由培养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定向培养人员完成学业后,由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印发公务员录用文件。

  对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并应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补助费(包括学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返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定向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服务期为5年,本科层次的服务期为7年,专科层次的服务期为9年。服务期为满后方可流动。

  九、纪律要求和有关说明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各考务机构,以及所有参与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在考录的各个环节,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务员考试录用纪律,严格程序,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凡有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泄密等问题的人员,一经查实,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为了维护公务员考试录用秩序,对于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的人员,一经查实即取消相关资格,且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笔试结束后,将核对笔试答题卡笔迹,严防替考作弊。对有组织作弊、冒名顶替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同时,本次考试录用各个环节中和试用期内,凡弄虚作假、不符合报考基本条件或职位资格条件的人员,一经查实即按照中组部、人社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终止相关资格或取消录用,并作出相应处理。

  为确保录用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效率,使每一职位都能够录用到相对合适的人选,对在面试资格复审环节后无正当理由放弃资格的人员,三年内不得报考陕西省公务员。

  中央政法委等11部门有关2016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文件规定,报考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定向培养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需参加体能测评(剧烈运动)和体检(含放射性项目)且在被录取后,须进行包括警体课程在内的全日制学习。因此,本次定向培养招考不受理有关人员延期体能测评、暂缓体检,以及暂缓入学的申请。

  本次考试只指定考试大纲,不指定考试教材和辅导用书。各级公务员主管机关和招考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附件:1.陕西省2016年基层政法机关干警招录定向培养职位表

  2.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3.教育入学考试大纲

  4.陕西省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5.体检标准

  6.陕西省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相关县名称(11个)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公务员局

  201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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