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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下半年四川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公告

2017-08-16 09:02  |  四川人事考试网  |  责编:admin 点击收藏

  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公务员局

  关于2017年下半年全省司法行政系统

  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2017年下半年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公告同时在四川省司法厅网站www.scsf.gov.cn发布):

  一、招考对象及条件

  (一)招考对象:2018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符合职位要求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其中,2018年高校应届毕业生须在2018年7月31日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他人员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录用或不予进入下一考录环节,责任由本人自负。

  招考对象中“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是指截至2017年8月17日(报名第一日),累计在基层工作的时间已满两周年。基层工作经历指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即具有在县(市、区)及以下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的经历,在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其中退役士兵服役时间均为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读书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龄在18—30周岁(1986年8月17日至1999年8月17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以及报考狱医(医生)、心理矫正职位的,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1年8月17日以后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招录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8.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配偶、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3.在公务员招考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4.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人员;

  5.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6.现役军人;

  7.在读的非2018年应届毕业生;

  8.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人员。

  二、招录单位及名额

  阿坝监狱1名,巴中监狱11名,成都病犯监狱3名,成都女子监狱8名,成都未成年犯管教所1名,崇州监狱3名,川北监狱5名,达州监狱14名,大英监狱15人,德阳监狱5名,甘孜监狱20名,广元监狱5名,汉王山监狱5名,嘉州监狱8名,金堂监狱14名,锦江监狱8名,雷马屏监狱5名,凉山监狱19名,眉州监狱10名,绵阳监狱5名,内江监狱52名,攀西监狱5名,荞窝监狱31名,邛崃监狱1名,省女子监狱14名,省监狱局成都监狱管理处1名,省监狱局凉山监狱管理处1名,宜宾监狱7名,邑州监狱8名,自贡监狱15名;省司法警察训练总队1名。

  招考职位要求的具体对象、范围、条件见《2017年下半年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职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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