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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8年考录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考前周知有哪些?

2018-09-14 14:53  |  上海市公务员局  |  责编:徐珂 点击收藏

  2018年上海市招录行政执法类公务员400名公告已在上海市公务员局发布,相信很多想要参加此次考试的小伙伴们都在关注,上海市2018年考录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考前周知有哪些?下面华图在线小编就为大家将上海市2018年考录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考前周知整理如下,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

  2018年上海市招录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笔试报名时间为9月17日10:00至9月21日16:00网上缴费的时间是9月17日10:00至9月21日18:00打印准考证时间为10月18日10:00至18:00,其他考试安排请查看2018年上海市招录行政执法类公务员400名公告,以免错过考试信息。

  (一)为保障考试安全与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必要时考试机构和考点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

  2、封闭相关考试场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3、查验考生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考生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考生实行检查。

  4、暂扣考生违反规定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

  5、在考试场所内设置、使用视频监控、无线电探测等电子设备,在必要范围内,对无线通讯进行干扰或屏蔽。

  6、制止和处理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可终止考生继续参加考试。

  7、对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上海市诚信档案库;对故意干扰、破坏考试的人员,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十】将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基本规则

  1、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3)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4)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5)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其他特殊标记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2、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1)抄袭、协助抄袭的;

  (2)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3、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1)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4、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违纪情节严重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所在的单位(学校)通报,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经鉴定,考生之间同一科目答卷的作答内容(文字表述或主要对错点)高度一致的,为雷同答卷,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考生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严重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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