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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丨2018新法新规全收纳(二)

2019-03-26 16:42  |  华图在线  |  责编:许岩 点击收藏

  2018新法新规全收纳二(共三弹),备战2019的联考、事业单位、教招、公遴选等等等等你绝对不能错过的新法系列,很有可能会考到的法律汇总哦,梦娇老师的常识组精心研发,为你摘取所有考点,只为陪你上岸,快快学习起来吧!

  预测五个人所得税法

  【新法框架】

  【精选考点】

  考点一、纳税主体

  1.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考点二、纳税年度

  1.时间: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考点三、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财产租赁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9.偶然所得。

  考点四、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免征个人所得税口诀】国家军人领事馆,福利抚恤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保险赔款别忘记。

  考点五、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3.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减征个人所得税口诀】孤老残疾、烈士家属,自然灾害,少缴点税。

  考点六、扣除

  1.专项扣除

  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2.专项附加扣除

  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考点七、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预测演练】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纳税是公民的义务

  B.赵某的房屋出租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

  C.张某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D.目前,工资、薪金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5000元/月(6万元/年)

  【答案】C

  下列各项所得中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是:

  A.中国居民小明在美国出版的著作稿酬

  B.军人王某获得的转业费

  C.李某中彩票获100万元巨奖

  D.某外国人购买中国股票获利100万元

  【答案】B

  预测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新法框架】

  【精选考点】

  一、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司法机关

  1.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2.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3.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三、法院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5.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三种情形】口诀:国家个人有隐秘,商业案件需请示。

  四、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口诀】显著轻微过时效,特赦死亡撤诉告。

  五、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六、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的身份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七、不能被委托为辩护人的身份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2.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八、证据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九、证人

  1.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2.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3.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4.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十、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

  1.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2.“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3.“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4.“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5.“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6.“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十一、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十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十三、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十四、死刑复核程序

  1.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5.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6.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十五、未成年人

  1.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3.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4.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十六、法律应该提供援助的情形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口诀】经济困难盲聋哑,死刑无期半疯傻。

  【预测演练】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采用刑讯逼供的方法得到的证据不应采用

  B.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C.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D.“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答案】C

  下列哪项不属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A.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B.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C.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病的

  【答案】D

  预测七人民法院组织法

  【新法框架】

  【精选考点】

  考点1 施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修订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考点2 人民法院的地位: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考点3 设置依据:人民法院依照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置。

  考点4 工作原则

  ①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③人民法院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

  ④人民法院实行司法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人民法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⑥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考点5 与人大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考点6 内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考点7 四级制度:人民法院分为:(一)最高人民法院;(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三)专门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考点8 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

  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考点9 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

  ①审理案件

  ②死刑核准: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④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考点10 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考点11 高级人民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的职权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六)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考点12 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考点13 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合议庭或者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考点14 合议庭

  ①组成:合议庭由法官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

  合议庭由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理案件时,由自己担任审判长。

  审判长主持庭审、组织评议案件,评议案件时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权利平等。

  ②审议程序: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评议案件笔录由合议庭全体组成人员签名。

  合议庭或者法官独任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经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法官签署,由人民法院发布。

  ③责任承担:合议庭审理案件,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违法情形依法处理。

  ④人民陪审员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

  考点15 赔偿委员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赔偿委员会,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

  赔偿委员会由三名以上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考点16 审判委员会

  ①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

  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

  ②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

  (三)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

  (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③审判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者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审判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

  ④合议庭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审判长提出申请,院长批准。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考点17 人员组成: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等人员组成。

  考点18 院长职责与任免

  ①人民法院院长负责本院全面工作,监督本院审判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务。人民法院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③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考点19 法官相关制度

  ①法官实行员额制。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法院审级等因素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②择优遴选:法官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员中选任。初任法官应当由法官遴选委员会进行专业能力审核。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一般从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遴选。

  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考点20 辅助人员

  ①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

  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法官助理,经遴选后可以按照法官任免程序任命为法官。

  ②人民法院的书记员负责法庭审理记录等审判辅助事务。

  ③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负责法庭警戒、人员押解和看管等警务事项。

  ④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司法技术人员,负责与审判工作有关的事项。

  考点21 履职保障

  ①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

  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拒不履行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③人民法院实行培训制度,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应当接受理论和业务培训。

  ④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司法公开,提高工作效率。

  【记忆口诀】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庭基层立

  赔偿案件有赔委,只有中级可设立

  【预测演练】

  【例1】下列属于人民法院工作原则的是:

  ①独立行使审判权;②坚持司法公正;③司法公开;④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①②③④

  【答案】D

  【例2】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上级人民法院于下级人民法院是监督关系

  B.专门人民法院的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C.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

  D.人民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

  【答案】D

  预测八快递暂行条例

  【新法框架】

  【精选考点】

  考点1 调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考点2 政府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快递业竞争秩序,不得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

  考点3 禁止性条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考点4 管理机构: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考点5 行业组织的职责: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组织应当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经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不断提高快递服务质量和水平。

  考点6 国家态度:国家加强快递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快递业信用记录、信息公开、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提高快递业信用水平。

  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利用和再利用。

  考点7 发展保障

  ①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快递业发展规划,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的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相关配套规定,依法保障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②国家支持和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农村、偏远地区发展快递服务网络,完善快递末端网点布局。

  ③国家鼓励和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促进自动化分拣设备、机械化装卸设备、智能末端服务设施、快递电子运单以及快件信息化管理系统等的推广应用。

  考点8 运输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不得禁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

  考点9 协助机构

  ①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②国家鼓励快递业与制造业、农业、商贸业等行业建立协同发展机制,推动快递业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加强信息沟通,共享设施和网络资源。

  考点10 进出境快递业务

  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开展进出境快递业务,支持在重点口岸建设进出境快件处理中心、在境外依法开办快递服务机构并设置快件处理场所。

  考点11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考点12 快递末端网点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考点13 商标商号

  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

  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考点14 从业人员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保护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考点15 寄件服务与要求

  ①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②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事项:

  (一)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二)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三)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

  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考点16 投递服务与要求

  ①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②快件无法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退回寄件人或者根据寄件人的要求进行处理;属于进出境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海关和检验检疫手续。

  考点17 赔偿责任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考点18 安全保障措施

  ①寄件人交寄快件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验视内件,并作出验视标识。寄件人拒绝验视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③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

  ④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现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已经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

  考点19 个人信息保护

  ①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

  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考点20 监督检查

  ①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②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监督检查措施。

  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方便公众举报违法行为。

  【记忆口诀】

  邮政主管快递业,行业组织要自律

  快件丢损要赔偿,保价赔偿按约定,若未报价按法定

  【预测演练】

  【例1】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危害他人合法权益

  B.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检查他人快件

  C.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快件

  D.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答案】B

  【例2】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

  B.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对快件进行验视

  C. 经营快递业务的从业人员不得泄露用户信息

  D. 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无权当面验收快件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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