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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湖北省襄阳市公务员笔试考生温馨提示

2019-04-19 16:19  |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  责编:徐珂 点击收藏
  2019年湖北省襄阳市公务员笔试考生温馨提示已在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为方便大家查看,华图在线小编特将2019年湖北省襄阳市公务员笔试考生温馨提示分享如下,请广大考生及时关注。

  湖北省2019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称公务员四级联考)笔试将于4月20日-21日开考。

  公务员四级联考笔试在武汉市设置主考区,同时在襄阳、荆州、荆门、黄冈、宜昌、黄石设置六个分考区。其中襄阳考区共有考生7978人,设置考场268个,考点学校4个,分别是襄阳市第四中学、襄阳市第五中学、襄阳市二十四中、襄阳技师学院。

  一、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

  4月20日(星期六)

  上午 0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申论》

  重点:襄阳考区只有4月20日一天笔试。

  二、考点设置

  襄阳市第四中学

  襄阳市第五中学

  襄阳市第二十四中学

  襄阳技师学院(东津)

  三、有关注意事项

  (一)准考证打印。考生可于4月15日9:00至4月21日12:00前在湖北省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

  (二)开考前30分钟,考生凭“双证”进入考场。特别提醒:请考生务必带齐并保管好本人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与报名时使用证件一致),如身份证缺失,必须提前在公安派出所办理临时身份证方可参加考试。开考后30分钟不得入场,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三)提前熟悉考点路线。建议考生提前规划好赶考路线,预留充足时间,注意天气变化,做好充分准备。

  (四)防止走错考点、进错考场。考生要按准考证上标明考点、教学楼和考场号找到自己所在考场教室,防止进错考点、坐错考场。

  (五)有关退费。符合笔试费用减免政策的考生,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在考试当天11:00-12:00和16:30-17:00时段,到各考点退费处办理退费手续。

  (六)请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因考点学校周边停车位有限,建议考生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出行。考试期间市公交集团着重加密开考前和考试结束后的车辆班次。

  (七)诚信参考。本次考试实行安检,严禁将各种通讯工具、摄像设备、具有记忆功能的计时、计算设备等带至座位,考试期间一经发现将视作违纪处理。

  四、各考点公交线路情况

  (一)襄阳市第四中学考点

  在襄阳四中考点的考生可在火车站、襄阳东站、人民广场、一桥桥头、南湖广场、长虹路、檀溪路、前进路等地分别乘1、5、6、8、14、21、24、29、60、512、517、532、536路在襄阳四中站下车即达。

  (二)襄阳市第五中学考点

  在襄阳五中考点的考生可在火车站、十字街、人民广场、长虹路、万达广场、汉江路等地分别乘19、22、38、71、76、302、531、532、541、543路在襄阳五中站下车即达。

  (三)襄阳市二十四中考点

  在襄阳二十四中考点的考生可乘38路在汉江路站下车即达;也可乘2、27、71、532路在建昌站下车后步行约500米即达。

  上述相关线路在开考前公交集团加密班次确保考生到达,考试结束前公交车辆在考点等候疏散考生。

  (四)襄阳技师学院考点

  市公交集团将临时开通公交专线,在南湖广场至襄阳技师学院往返运行,并在南湖广场站设置指示牌。考生可乘1路、13路、14路、536路等线路在南湖广场站换乘,上午自6:40开始由南湖广场发出至8:30结束。下午16:30—17:30有公交专线车从技师学院直达南湖广场站。

  五、考试纪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考生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修正案(九)》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考试违纪行为处理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0号》对考试违规行为处理的规定

  报考人员应当遵守招考的有关要求,服从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务员考试机构和招录机关的安排。在本次招考中,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根据《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取消)录用等相应处理。其中,被认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的考生,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将视情况向考生所在单位(学校)进行通报。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为雷同卷的,给予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考生有被认定为严重或者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保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建议办法(节选)

  第八条明知属于国家秘密,仍通过社会网站、个人博客、微博、微信、QQ、网盘、云盘等方式发布或者转发的,建议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建议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非法复制、拍摄、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建议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建议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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