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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四川省委宣传部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招聘公告(30人)

2019-10-24 17:52  |  四川人事考试网  |  责编:黎倩 点击收藏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部分工作人员补充到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工作。现将公开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公告由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同时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www.sc.hrss.gov.cn,下同]“人事考试”专栏和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官网[www.svcci.cn,下同]上发布。

  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地址 主要职能
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 公益二类
事业单位
成都市双流区协和街办锦江路四段399号 负责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四川宣传文化干部培训中心“两院一中心”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干部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按照学院《章程》,实施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在校生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稳定保障、后勤服务保障工作,省级重点专业、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和学校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工作;负责全省宣传文化干部培训主基地的建设,承担全省各市、州宣传文化干部队伍的培训任务;负责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文化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四川省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四川文化产业普及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招聘对象、范围及基本条件

  (一)招聘的对象和范围

  面向全国招聘2020年7月31日前取得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持有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学历、学位的境外留学人员和赴台陆生不受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限制),并完全符合《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2019年12月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和条件要求一览表》(含表注,以下简称《岗位和条件要求一览表》)相关岗位条件要求和本公告其他要求的人员。其中,2020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20年7月31日前取得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等证书,并凭证书办理确认等手续;其他报考者必须在报名时取得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取得并提供有关证书的,视为报考者自动放弃,责任自负。

  报名时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的在编工作人员,不属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本次招聘对象范围。

  (二)基本条件

  1、报考者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身体健康,体检合格,能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

  (3)具备本公告具体招聘岗位要求的条件和资格(详见《岗位和条件要求一览表》)。其中,报考者本人有效学位证上的学位,应与拟报考岗位的“学位”资格要求相符;报考者本人有效的毕业证所载学历和专业名称,应与拟报考岗位的“学历”和“专业条件要求”两栏分别相符。

  (4)按照《四川省鼓励引导人才向基层流动十条措施》(川委办〔2019〕3号)规定,本科学历报考者应符合“具有2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条件。

  本次招聘中“2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指截至2019年11月1日(报名第一日),累计在基层工作的时间已满两周年。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市、区)及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各级国有企业、村(社区)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读书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5)委培、定向毕业生,须征得原委培、定向单位同意。

  2、其他条件:中小学教师报考者,须征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特别提示:不符合报考条件者,请勿报考,否则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责任由报考者自负。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应当回避的。

  (6)尚处于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

  (7)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8)与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含直属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干部存在夫妻、父母子女(继父母继子女)、兄弟姐妹、公婆儿媳、岳父母女婿等亲属或姻亲关系的人员。

  (9)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能报考事业单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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