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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云南省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事业单位紧缺人才招聘62人公告

2019-12-31 09:47  |  红河人才网  |  责编:黎倩 点击收藏

  云南省事业单位招聘_2020年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事业单位紧缺人才招聘62人公告已经公布,报名时间为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具体的考试要求以及其他注意事项请查看以下文章。更多事业单位资讯请关注华图在线招考资讯

  为进一步加强红河州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改善人才队伍结构,提高服务能力,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红河州事业单位紧缺人才招聘引进实施办法(试行)》、《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红河州2020年事业单位紧缺人才招聘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招聘原则,报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红河州第一人民医院、红河州第二人民医院、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红河州妇幼保健院招聘紧缺人才62人

  一、招聘的范围和对象

  (一)招聘范围对象

  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不含民办和独立院校)2020年应届毕业生,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专升本除外),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学习成绩平均达良好以上。

  高等院校医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后直接参加国家计划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2020年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且具有国家执业医师资格,参加医疗卫生行业招聘医学类岗位的,视为2020年度应届毕业生(资格复审时须提供成绩单、合格证明,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除上述招聘对象外,985、211、双一流大学高等院校应往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也可按紧缺人才招聘引进。

  应聘人员必须具有与招聘岗位相对应的专业范围和学历。本科毕业继续攻读研究生的(学习经历不间断)考生,招聘时若研究生条件与招聘岗位条件不符合,可按考生的本科条件且视为本年度应届毕业生来招聘引进;博士毕业生除要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条件外,其他岗位条件可不受限制。

  (二)招聘岗位

  招聘岗位由招聘单位编报,招聘专业、学历等与岗位资格条件相关的问题,由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详见《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事业单位紧缺人才招聘岗位信息表》(附件1)。

  二、招聘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应聘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和技能;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岗位规定的年龄要求;

  (六)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受过党纪、政务处分尚未解除处分或影响期未满的;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应聘条件的。

  三、招聘方式

  此次招聘由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各招聘单位工作人员,州人大、州政协等监督机关人员和考官(5名)组成招聘工作组,采取校园现场招聘方式进行。

  招聘工作组赴昆明医科大学、大理大学进行现场招聘。在招聘时间范围内优先选择招聘时间靠前的学校,如在招聘时间靠前的学校已完成招聘计划指标的,则不再到招聘时间靠后的学校进行招聘。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组织报名

  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请关注昆明医科大学、大理大学发布的校园招聘信息,并在相关院校公示的招聘时间、地点现场报名

  招聘安排计划如下:

  2020年1月9日,在昆明医科大学呈贡校区(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雨花街道春融西路1168号)组织举行专场招聘会。

  2020年3月,在昆明医科大学、大理大学校园招聘会上组织举行专场招聘会。

  按照各院校的招聘时间安排,如在前面院校已完成招聘计划指标的,则不再到后面院校招聘。招聘具体时间和岗位以招聘会承办院校就业指导中心发布的信息为准。

  2.报名所需材料

  报名时考生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就业推荐表、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单(须盖有学校教务处公章)、国家英语四(六)级成绩单、学校证明(需有姓名、身份证号、入学时间、录取批次、毕业时间、所学专业、学历、学位等考生基本情况的内容,并盖有学校或学生处公章)、所报考岗位条件要求的相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二份(如报名时未取得相关证书的,由考生本人书面承诺在资格复审时提交原件)。

  3.报名资格审核

  由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招聘公告和岗位条件对报名考生进行资格审查。考生对所提交的材料和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组织考试

  1.考试方式:本次招聘不设开考比例,资格审查通过人员进入考试,考试具体时间及其他事宜另行通知。考试采取综合考核、面试的方式进行。

  (1)综合考核

  考核组根据报名考生提供的材料,结合其政治思想素质、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单、在校表现等综合素质进行考核。综合考核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30%。

  经过综合考核,按招聘岗位数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达不到上述比例的,实际参加综合考核的人员全部进入面试。

  (2)面试

  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70%。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考生的医学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综合素质、心理健康程度、逻辑思维能力、应急反应能力、分析判断能力、人际沟通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求职动机与拟聘职位匹配性、仪容仪表等

  2.总成绩计算:

  考试总成绩包含综合考核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综合考核成绩(100分)×30%+面试成绩(100分)×70%。综合考核成绩和面试成绩分别按招聘小组考官的评分求出平均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总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进行计算。

  (三)签订就业意向协议

  在最低合格分数线上,根据考生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按岗位招聘人数等额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并现场签订就业协议。其成绩达不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得确定为进入资格复审人员签订就业意向协议。自愿放弃签订就业意向协议,在合格分数线上,结合岗位招聘人数,按照同岗位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在签订就业意向协议环节已经递补过的,在后续环节就不再进行递补。

  校园现场招聘于2020年3月底前完成。

  (四)成绩公示

  考试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各招聘单位审核并报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准后,报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公示。考试成绩在“红河人才网”、“云南政务服务网上大厅”进行公示。

  (五)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1.资格复审。资格复审由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各招聘单位负责。资格复审时考生必须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就业登记证或报到证、岗位要求的相关证书原件。这些材料在资格复审时须本人持原件提交审核单位进行审验,同时提交这些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各一份。

  2.体检。体检由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组织到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进行体检。对体检结论有疑义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天内申请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规定执行。

  体检时,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3.考察。考察的重点是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同时要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考察不合格者,不予聘用;与报名时填报情况不符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不予聘用。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

  对资格复审、体检、考察不合格者,以及自愿放弃资格复审、考察、体检的,按照同岗位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如在资格复审、体检、考察其中一个环节已经递补过的,在后面环节就不再递补。

  资格复审、体检、考察时间和相关事宜在“红河人才网”、“云南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另行公告通知。

  (六)拟聘人员公示

  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考察情况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名单在“红河人才网”、“云南政务服务网上大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因出现问题或个人放弃有岗位空缺的,如该岗位在签订就业意向协议、资格复审、体检、考察环节未出现过递补的,可进行一次递补;如该岗位在签订就业意向协议、资格复审、体检、考察环节已经递补过的,不再进行递补。公示期满后,不再进行递补。

  (七)办理审批手续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报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审批手续,下发聘用通知;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公示期内有反映且相关部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为保护个人权益,反映问题时须实名反映。

  审批手续原则上于2020年8月31日前基本完成。

  (八)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通知下发后,聘用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有关材料报到,并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九)岗位待遇

  本次招聘的工作人员,正式聘用后纳入事业单位编制内管理,其管理和待遇按照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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