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浙江公务员考试社区工作基本知识(三)
4、一般程序:
(1)会议公告。召开社区民情恳谈会3日前,在社区居务公开栏和各主要出入口张贴告示,告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主要内容,参加和邀请的人员等。
(2)会议召集。由社区党组织或居委会负责人主持,会议应有专人记录。
(3)情况分析。根据会议形成的意见,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并提出落实方案。
(4)情况反馈。会议召开后15日内将会议意见和落实情况反馈给相关人员并上报有关部门,在社区居务公开栏予以公开。
(二)社区事务协调会
社区事务协调会是指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对社区成员之间的矛盾或利益冲突,采取协商、调解等办法进行协调处理的一种会议制度。主要是化解社区矛盾,维护社区稳定。
1、参加人员:社区居委会治保调解委员会成员,矛盾双方当事人。必要时应有社区党组织负责人、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警务室民警、街道(乡镇)司法工作人员等参加。
2、召开方式:社区事务协调会一般由社区居委会下属的治保调解委员会负责召开,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由社区居委会负责治保调解工作的成员具体监督落实。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应提供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服务。
3、协调内容:
(1)涉及社区成员共同利益的有关事项;
(2)社区成员间的民事纠纷;
(3)社区成员间的利益冲突;
(4)当事人愿意协商解决的其他事项。
4、一般程序:
(1)会议公告。召开社区事务协调会3日前,由社区居委会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协商和调解的事项等书面告知参会人员。
(2)会议召开。一般由社区居委会负责治保调解工作的成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先由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然后由会议主持人分别就矛盾冲突或分歧的焦点进行询问,并据此进行协商、调解,提出解决方案。会议应有专人做好记录。
(3)协调结果。协调会如达成一致意见,由会议主持人当场拟定书面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核对无误后在书面协议上签字盖章,由社区居委会治保调解委员会存档。协调会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会议主持人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确定是否再行调解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4)事后监督。社区居委会治保调解委员会应对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落实。
(三)社区工作听证会
社区工作听证会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或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在社区组织实施某项工作或活动前,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组织相关社区成员就该项工作的可行性、必要性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充分论证的一种会议制度。主要是听取居民对社区公益性事业、公共事务实施项目决策的意见,以确定较为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实现民主决策。
1、参加人员: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成员会议和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的代表,辖区单位代表以及有关政府部门、街道(乡镇)负责人等与听证主题相关的人员。具体人选由政府有关部门和社区居委会商定。
2、召开方式:对主要由社区实施的项目,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组织听证;涉及政府有关部门的事务,由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会同有关社区组织听证。
3、听证内容:
(1)社区建设的近、远期规划;(2)涉及本社区成员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3)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在社区组织实施的某项工作或活动;(4)其他需要听证的内容。
4、一般程序:
(1)会议公告。召开社区工作听证会3日前,由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居务公开栏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参加人员进行公布,并落实参加听证的代表。
(2)会议召集。听证会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会议应有专人做好记录。
(3)会议议程:
主持人介绍到会人员,宣布听证会议程;
听取有关听证项目的情况介绍;会议代表发表意见和建议;
听证项目的责任单位或部门解答有关问题,必要时应准备相关书面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听证会主持人进行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