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李某有甲、乙、丙三个儿子。2019年3月21日,李某生命垂危之际在病床上立有一份口头遗嘱,声明全部遗产由大儿子甲继承。同年4月出院后随之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声明其全部财产由小儿子丙继承。同年11月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内容是其全部遗产由二儿子乙继承。如果李某死亡,其遗产的继承权人是:
A.甲
B.乙
C.丙
D.甲、乙、丙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继承法知识。
第二步,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具有最强的证据效力,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李某依次订立口头遗嘱、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其中以公证遗嘱为准,即刘某的遗产由小儿子丙继承。
因此,选择C选项。
知识点:民法 常识判断 法律 事业单位 职测-联考A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