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教育行政处罚中,针对自然人的能力罚包括( )等。
A.取消录取资格
B.通报批评
C.吊销办学许可证
D.撤销教师资格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针对自然人的能力罚。能力罚。亦称行为罚,是指对违法者特定行为能力予以限制和剥夺的一种处罚。教育行政处罚中的能力罚具有独特性,它主要是对相对人教育权或受教育权的限制或剥夺。能力罚可以针对自然人,也可以针对法人。对自然人的能力罚归纳有六种形式:(1)取消考试资格。指对于违反教育法有关考试管理规定的相对人,给予其禁止参加考试的制裁。(2)取消考试成绩。指对于违反教育法有关考试管理规定的相对人,给予其考试成绩作废的制裁。(3)停考或限考。指对于违反教育法有关考籍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停止其考试权利一至三年的处罚。(4)取消录取资格。指对于违反教育法有关考试管理规定的相对人,给予剥夺其录取权利的制裁。以上四种能力罚属于对相对人受教育权利的限制或剥夺,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有关处罚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教师资格条例》、《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处罚暂行规定》、《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等教育法规、规章中予以规定。(5)撤销教师资格。指对违反教育法中有关教师资格规定的相对人剥夺其担任教师的权利。依照有关规定,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6)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指对招生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考试管理的行为,予以取消其从事招生工作权利的制裁。有关处罚在各级各类考试的法规、规章中予以规定。通报批评属于申诫罚。因此排除B。吊销办学许可证属于教育法中针对法人组织的能力罚。因此排除C。故本题选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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