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与乙婚后有二子,长子于2000年早逝,遗有妻A及子B;次子于2003年因工伤死亡,无子,遗有妻C;C与甲、乙共同生活,将甲养老送终。甲于2016年病逝,留下五十万元遗产。此案中没有继承权的是:
A.妻子乙
B.长媳A
C.长孙B
D.二儿媳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妻子乙有继承权。《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长孙B有继承权。《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儿媳C有继承权。综上,长媳A无继承权。因此本题选择B选项。
知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