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想用水果刀伤害张三,却失手将张三旁的李四捅伤。这种情形在我国刑法中属于( )。
A.因果关系错误
B.打击错误
C.行为性质错误
D.意外事件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华图详解】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包括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行为偏差和因果关系错误。甲对自己的行为与乙的受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发生误认,不是因果关系错误,故A错误。行为偏差又叫打击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本题中,甲预想伤害的目标是张三,但是失手将李四捅伤,属于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是打击错误,故B正确。张三和李四都是人,在法律性质上相同,按照“法定符合说”,甲不管捅伤谁都成立故意伤害罪,甲的情形不属于行为性质错误,故C错误。甲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李四受伤不是意外事件,故D错误。
【华图提醒】打击错误和客体错误之间的区别在于预想伤害对象和实际伤害对象是否是同一性质。
知识点:犯罪客观方面 刑法学 犯罪构成 考研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