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南宋庆元年间,某州有一妇人被杀。死者丈夫甲被当地州衙拘捕,受尽拷问,招认了“杀妻事实”。在法案提交本路提刑司审核时,甲推翻原口供,断然否认杀妻指控。对此。提刑司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宋代翻异别推制度规定的是( )。
A.发回原州衙由原审官员重审
B.上报中央御史台审理
C.上报中央大理寺审理
D.指定本地另一州衙官员审理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考点】宋朝的司法制度
【华图详解】翻异别推制是为防止冤假错案而建立的复审制度,即在发生犯人推翻原有口供,而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案件须重新审理,应当将该案交由其他司法官或司法机构重新审理,故A错误,D正确。上报中央机构审理,虽然对于死刑案件是可能经历的程序,但是都不属于翻异别推制的内容,故BC错误。
【华图提醒】翻异别推制是为防止冤假错案而建立的复审制度,即在发生犯人推翻原有口供,而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案件须重新审理,应将该案交由其他司法官或司法机构重新审理。改换法官审理称之为“别推”,改换司法机关审理称为“别移”。而且法律规定,犯人翻异次数不得过三,若故意诬告、称冤,经查证属实,罪加一等。本题案情属于翻供的情形,依照宋朝有关翻异别推的法律规定,应该由路提刑司指定原审以外的官员或机构重新审理。
知识点:宋朝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 隋唐宋法律制度 考研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