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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题库 > 考研 >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多选题)

清朝民事立法中,民事主体地位发生了一定变化,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削弱,表现为(   )。

A.允许良贱通婚

B.废除匠籍制度

C.雇工人的地位有所改善

D.部分贱籍豁免为良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

【考点】清朝法律制度
【华图详解】清朝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削弱,具体表现在:(1)废除匠籍制度,以雇募工匠代之,手工业工人的人身权利得到了一定保障。(2)雇工人的地位有所改善,雇工人不列贱籍。(3)部分贱籍豁免为良。故BCD正确。清朝并没有允许良贱通婚,故A错误。
【华图提醒】清朝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民起义的发展,人身依附关系大为削弱,为顺应社会潮流,清朝顺应社会发展,废除了一系列人身依附制度,考生熟悉即可。

知识点:清朝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 元明清法律制度 考研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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