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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题库 > 考研 >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单选题)

甲和乙意图置常某于死地,甲持匕首向常某刺去,常某急忙躲闪,匕首刺中了乙,乙流血过多死亡。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 故意杀人罪(既遂)
 

B. 过失致人死亡罪
 

C. 故意杀人罪(未遂)
 

D. 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华图详解】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包括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本题考查的内容是对象错误。甲欲杀常某而误将乙杀死,由于常某和乙都是人,同属于《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对象,甲无论杀了谁都是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没有超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之对象的范围,也没有使犯罪客体的性质发生变化。因此,无论是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甲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故A正确,BCD错误。
【华图提醒】本题考查的是认识错误的类型,判断认识错误的类型,需要抓住两点。第一,认识错误的本质是主观认识与实际发生事实不一致。如果一致,则不存在认识错误。第二,判断是否一致时,重点不在于对欲害对象持何种心理,而在于对实害对象及实害结果持何种心理。对象错误的特点是,行为人对实害对象(实害结果)持(直接)故意心理,并且对实害对象的身份存在认识错误。打击错误的特点是,行为人对实害对象(实害结果)持过失心理或意外事件,并且对实害对象的身份不存在认识错误。

知识点:犯罪主观方面 刑法学 犯罪构成 考研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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