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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题库 > 考研 >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单选题)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为担保乙的债权,甲以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丙以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丁提供保证。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应当先就甲的房屋实现抵押权

B.乙应当先就丙的房屋实现抵押权

C.乙应当先请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D.乙可以同时请求甲、丙、丁承担按份担保责任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考点】混合担保、担保物权的实现
【华图详解】《民法典·物权编》第392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已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甲作为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为乙作了抵押,甲乙并未就实现债权作出约定,乙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故A正确,BCD错误。
【华图提醒】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知识点:抵押权 民法学 担保物权 考研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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