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为设立蓝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承租乙公司的房屋作为蓝天公司筹备处的办公场所,约定租金2万元。蓝天公司成立后,乙公司对到期未付的租金( )。
A.只能请求甲支付
B.只能请求蓝天公司支付
C.有权选择请求甲或蓝天公司支付
D.有权请求甲和蓝天公司承担按份责任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考点】法人的设立
【华图详解】根据《民法典》第75条的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本题中,甲为设立蓝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承租乙公司的房屋作为蓝天公司筹备处的办公场所,蓝天公司成立后,乙公司有权选择甲(设立人)或者蓝天公司(法人)支付,故C正确。
【华图提醒】本题中,假如蓝天公司未设立成功,那么此时乙公司对到期未付的租金只能请求甲支付;如果设立人为2人以上的,设立人之间对乙公司的到期租金承担连带责任。
知识点: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民法学 法人 考研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