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于9月30日交货,乙于10月5日付款。9月30日甲得知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遂通知乙暂不交货。甲行使的是( )。
A.先诉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C.先履行抗辩权
D.同时履行抗辩权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考点】不安抗辩权
【华图详解】《民法典·合同编》修改了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民法典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题中,甲是先履行一方,在得知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况下,暂时中止履行,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故B正确。
【华图提醒】注意选择题目中不安抗辩权的案例题目。同时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三个: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知识点:合同的履行 民法学 合同通则 考研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