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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题库 > 考研 >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单选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贷款50万元,乙公司欠甲公司租金50万元后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债消灭的原因是(   )。

A.混同

B.免除

C.抵销

D.清偿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考点】债的消灭的原因、混同
【华图详解】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人的事实。混同无须以任何人的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混同包括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概括承受既有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概括承受,也有个人的概括承受。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互负债务,之后双方合并为同一公司,属于概括承受,债的消灭的原因是混同,故A正确。免除是指债权人以消灭债为目的而向债务人作出的抛弃债权的行为。本题中不存在免除情形,故B错误。抵销是指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以使双方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消灭的行为。本题既不属于法定抵销也不属于合意抵消,故C错误。清偿是指债务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完成义务的行为。本题中,债务人并未完成义务,故D错误
【华图提醒】混同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债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致使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除了混同,债的消灭原因主要还有清偿、解除、抵消、提存和免除。

知识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民法学 合同通则 考研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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