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10周岁)、乙(11周岁)、丙(12周岁)翻越高速公路天桥旁水泥护栏后,趴在防护网上往高速公路抛掷石块击打过往车辆,其中一石块击中司机丁致其重伤,但无法确认该石块是谁投掷。丁的损害应由( )。
A.甲、乙、丙连带赔偿
B.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赔偿
C.甲、乙、丙的监护人连带赔偿
D.甲、乙、丙的监护人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连带赔偿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考点】共同危险行为、监护人责任
【华图详解】共同危险行为,即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一千一百八十八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题中,甲乙丙向高速公路过往车辆投掷石块,并且造成了司机丁的损伤,侵权后无法确认石块是谁投掷,甲乙丙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同时根据监护人责任,甲乙丙均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的侵权行为,由其监护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所以丁的损害由甲、乙、丙的监护人连带赔偿,故C正确。
【华图提醒】考生需理解并且掌握共同侵权行为与监护人责任的法条表述。
知识点:数人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民法学 侵权责任 考研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